信托公司股权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为了加强信托公司股权管理,规范信托公司股东行为,保护信托公司、信托当事人等合法权益,维护股东的合法利益,促进信托公司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等法律法规,中国银保监会起草了《信托公司股权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反馈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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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登录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网址:http://www.chinalaw.gov.cn),进入首页主菜单的“立法意见征集”栏目提出意见。</P>
二、通过电子邮件将意见发送至:lvhongwei_a@cbirc.gov.cn。</P>
三、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甲15号中国银保监会信托部(邮编:100140)。</P>
请在网页填写、电邮主题、来信信封等处注明“信托公司股权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字样。</P>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19年12月22日。</P>
<P style="TEXT-ALIGN: right; TEXT-INDENT: 2em">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P>
<P style="TEXT-ALIGN: right; TEXT-INDENT: 2em">2019年11月22日</P>
<P style="TEXT-ALIGN: right; TEXT-INDENT: 2em" align=left>信托公司股权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P>
<P style="TEXT-ALIGN: right; TEXT-INDENT: 2em" align=left> </P>
<P style="TEXT-ALIGN: center; TEXT-INDENT: 2em">第一章 总 则
</STRONG></P>
第一条 为了加强信托公司股权管理,规范信托公司股东行为,保护信托公司、信托当事人等合法权益,维护股东的合法利益,促进信托公司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P>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信托公司。</P>
第三条 信托公司股权管理应当遵循分类管理、优良稳定、结构清晰、权责明确、变更有序、透明诚信原则。</P>
第四条 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及其派出机构遵循审慎监管原则,依法对信托公司股权实施穿透监管。</P>
股权监管贯穿于信托公司设立、变更股权或调整股权结构、合并、分立、解散、清算以及其他涉及信托公司股权管理事项等环节。</P>
第五条 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信托公司股权进行监管,对信托公司及其股东等单位和个人的相关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P>
第六条 信托公司及其股东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充分披露相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P>
第七条 信托公司、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及其派出机构应当加强对信托公司主要股东的管理。</P>
信托公司主要股东是指持有或控制信托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或表决权,或持有资本总额或股份总额不足百分之五但对信托公司经营管理有重大影响的股东。</P>
前款中的“重大影响”,包括但不限于向信托公司派驻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通过协议或其他方式影响信托公司的财务和经营管理决策,以及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及其派出机构认定的其他情形。</P>
第八条 信托公司股东应当核心主业突出,具有良好的社会声誉、公司治理机制、诚信记录、纳税记录、财务状况和清晰透明的股权结构,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监管要求。</P>
第九条 信托公司股东的股权结构应逐层追溯至最终受益人,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方、一致行动人、最终受益人等各方关系应当清晰透明。</P>
股东与其关联方、一致行动人的持股比例合并计算。</P>
第十条 投资人入股信托公司,应当事先报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或其派出机构核准,投资人及其关联方、一致行动人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信托公司股份未达到该公司股份总额百分之五的除外。</P>
<P style="TEXT-ALIGN: center; TEXT-INDENT: 2em">第二章 信托公司股东责任</STRONG></P>
<P style="TEXT-ALIGN: center; TEXT-INDENT: 2em">第一节 股东资质</STRONG></P>
第十一条 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或其派出机构审查批准,境内非金融机构、境内金融机构、境外金融机构和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认可的其他投资人可以成为信托公司股东。</P>
投资人及其关联方、一致行动人单独或合计持有同一上市信托公司股份未达到该信托公司股份总额百分之五的,不受本条前款规定限制。</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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