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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资产管理产品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为加强保险资产管理产品业务监管,更好服务实体经济,中国银保监会起草了《保险资产管理产品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反馈意见:
</P>
一、登录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网址:http://www.chinalaw.gov.cn),进入首页主菜单的“立法意见征集”栏目提出意见。</P>
二、通过电子邮件将意见发送至:zjb_zhiduchu@cbirc.gov.cn</P>
三、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甲15号中国银保监会保险资金运用监管部(邮编:100140),并请在信封上注明“保险资管产品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字样。</P>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19年12月27日。</P>
<P style="TEXT-ALIGN: right; TEXT-INDENT: 2em">中国银保监会</P>
<P style="TEXT-ALIGN: right; TEXT-INDENT: 2em">2019年11月22日</P>
<P style="TEXT-ALIGN: right; TEXT-INDENT: 2em" align=left>保险资产管理产品管理暂行办法 (征求意见稿)</P>
<P style="TEXT-ALIGN: right; TEXT-INDENT: 2em" align=left> </P>
<P style="TEXT-ALIGN: center; TEXT-INDENT: 2em">第一章 总 则
</STRONG></P>
第一条 (制定依据)为了规范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开展保险资产管理产品(以下简称保险资管产品或者产品)业务,保护投资者和相关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P>
第二条 (适用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开展保险资管产品业务,适用本办法。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保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P>
第三条 (业务定义)本办法所称保险资管产品业务,是指保险资产管理机构接受投资者委托,设立保险资管产品并担任管理人,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合同约定,对受托的投资者财产进行投资和管理的金融服务。</P>
第四条 (基本原则)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开展保险资管产品业务,应当发挥保险资金长期、稳定的优势,服务保险主业,服务经济社会发展。</P>
第五条 (管理人责任)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开展保险资管产品业务,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以及银保监会的规定,遵循公平、公正原则,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诚实守信、勤勉尽责,防范利益冲突。</P>
第六条 (禁止刚性兑付)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开展保险资管产品业务,不得承诺保本保收益。出现兑付困难时,保险资产管理机构不得以任何形式垫资兑付。</P>
投资者投资保险资管产品,应当根据自身能力审慎决策,独立承担投资风险。</P>
第七条 (财产独立)保险资管产品财产独立于保险资产管理机构、托管人和其他为产品管理提供服务的自然人、法人或者组织的固有财产和其管理的其他财产。因产品财产的管理、运用、处分或者其他情形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应当归入产品财产。保险资产管理机构、托管人等机构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产品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P>
第八条 (行业自律)中国保险资产管理业协会、上海保险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中保保险资产登记交易系统有限公司依据法律、行政法规以及银保监会的规定,对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开展保险资管产品业务实施自律管理。</P>
第九条 (登记交易)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开展保险资管产品业务,应当在上海保险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中保保险资产登记交易系统有限公司等银保监会认可的资产登记交易平台(以下简称登记交易平台),采用集中统一的模式进行发行、登记、托管、交易、结算、信息披露等。</P>
第十条 (监管主体)银保监会依法对保险资管产品业务进行监督管理。</P>
银保监会对保险资管产品业务实行穿透式监管,向上识别产品的最终投资者,向下识别产品的底层资产,并对产品运作管理实行全面动态监管。</P>
<P style="TEXT-ALIGN: center; TEXT-INDENT: 2em">第二章 产品当事人</STRONG></P>
第十一条 (管理人资质)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开展保险资管产品业务,应当符合下列条件:</P>
(一)公司治理完善,市场信誉良好,具备开展保险资管产品业务的能力;</P>
(二)具有健全的操作流程、内控机制、风险管理和稽核制度,建立公平交易和风险隔离机制;</P>
(三)具有丰富的专业管理经验,稳定的过往投资业绩;</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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