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资产管理产品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4)
第三十二条 (投资者人数)单只保险资管产品的投资者人数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以及银保监会的规定。保险资管产品接受其他资产管理产品投资的,不合并计算其他资产管理产品的投资者人数,但应当有效识别保险资管产品的实际投资者与最终资金来源。</P>
保险资产管理机构不得违反相关规定,通过为单一融资项目设立多只产品的方式,变相突破投资者人数限制或者其他监管要求。</P>
第三十三条 (禁止通道)保险资产管理机构不得为其他金融机构的资产管理产品提供规避投资范围、杠杆约束等监管要求的通道服务。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应当切实履行主动管理责任,不得让渡管理职责。</P>
第三十四条 (嵌套及穿透原则)保险资管产品投资其他资产管理产品的,应当明确约定所投资的资产管理产品不得再投资公募证券投资基金以外的资产管理产品。</P>
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在履行产品注册或者登记等程序时,应当充分披露资金最终投向、投资标的和交易结构等信息。</P>
第三十五条 (质押融资)保险资产管理机构不得以受托管理的保险资管产品份额进行质押融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作为投资者,以其持有的保险资管产品份额进行质押融资的,应当在登记交易平台依法开展。</P>
第三十六条 (投资要求)保险资管产品的分级安排、负债比例上限、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投资限额管理和期限匹配要求应当符合金融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P>
同一保险资产管理机构管理的全部组合类保险资产管理产品投资于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的余额,在任何时点上不得超过其管理的全部组合类保险资产管理产品净资产的35%。</P>
保险资管产品不得直接投资于商业银行信贷资产,依据金融管理部门颁布规则开展的资产证券化业务除外。</P>
保险资管产品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禁止进行债权或者股权投资的行业和领域。</P>
鼓励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在依法合规、商业可持续的前提下,通过发行保险资管产品募集资金投向符合国家战略和产业政策要求、符合国家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政策要求的领域。鼓励保险资产管理机构通过发行保险资管产品募集资金支持经济结构转型,支持市场化、法治化债转股,降低企业杠杆率。</P>
第三十七条 (估值核算)保险资管产品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和《指导意见》等关于金融工具核算与估值的相关规定,确认和计量产品净值。</P>
第三十八条 (管理费)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应当根据产品规模、投资范围、风险特征等因素,按照市场化原则,在产品合同中约定管理费的计提标准。</P>
第三十九条 (投资期限)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应当合理确定保险资管产品所投资资产的期限,加强对期限错配的流动性风险管理。</P>
第四十条 (独立核算)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应当做到每只产品所投资资产构成清晰,风险可识别。</P>
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应当做到每只产品的资金单独管理、单独建账、单独核算,不得开展或者参与具有滚动发行、集合运作、分离定价特征的资金池业务。</P>
<P style="TEXT-ALIGN: center; TEXT-INDENT: 2em">第五章 信息披露与报告</STRONG></P>
第四十一条 (管理人披露要求)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应当按照银保监会有关规定,向投资者主动、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披露产品募集情况、资金投向、收益分配、托管安排、投资账户信息和主要投资风险等内容。</P>
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应当至少每季度向投资者披露产品净值和其他重要信息。</P>
第四十二条 (投资者要求披露)投资者有权向保险资产管理机构或者登记交易平台查询与产品财产相关的信息。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和登记交易平台应当在不损害其他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前提下,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相关信息,不得拒绝、推诿。</P>
第四十三条 (其他机构披露要求)托管人和其他专业服务机构应当按照相关合同约定,向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和银保监会履行信息披露和报告义务。</P>
第四十四条 (机构报送)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应当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和银保监会的要求,及时向中国人民银行和银保监会及其指定机构报送产品基本信息和起始募集信息、存续期募集信息等,并于产品终止后报送终止信息。</P>
第四十五条 (重大事项报告)除本办法规定的内容外,发生可能对投资者决策或者利益产生实质性影响的重大事项,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应当及时向投资者披露,并向银保监会及其指定机构报告。</P>
第四十六条 (自律机构报告)注册机构和登记交易平台应当按照银保监会的要求,定期或者不定期向银保监会报告产品专项统计、分析等信息。遇有重大突发事件的,双方应当加强信息和资源共享,及时向银保监会报告。</P>
<P style="TEXT-ALIGN: center; TEXT-INDENT: 2em">第六章 风险管理</STRONG></P>
第四十七条 (风控体系)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全面覆盖、全程监控、全员参与的风险管理组织体系和运行机制,通过管理系统和稽核审计等手段,分类、识别、量化和评估保险资管产品的流动性风险、市场风险和信用风险等,有效管控和应对风险。保险资产管理机构董事会负责定期审查和评价业务开展情况。</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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