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资产管理产品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6)
第六十二条 (登记交易平台责任)登记交易平台应当按照银保监会有关规定,建立健全机制,制定专项制度,设置专门岗位,配备必要的专职人员,切实维护登记交易平台相关系统的稳定运行,有效发挥信息统计和风险监测作用,为保险资管产品业务发展提供良好服务。</P>
<P style="TEXT-ALIGN: center; TEXT-INDENT: 2em">第八章 附 则</STRONG></P>
第六十三条 (养老险公司参照)符合条件的养老保险公司开展保险资管产品业务,参照本办法执行。</P>
第六十四条 (跨境业务参照)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开展跨境保险资管产品业务参照本办法执行,并应当符合跨境人民币和外汇管理有关规定。</P>
第六十五条 (过渡期要求)按照“新老划断”原则设置过渡期,确保平稳过渡。过渡期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P>
过渡期内,保险资产管理机构新发行的产品应当符合本办法规定;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可以发行老产品对接存量产品所投资的未到期资产,但应当严格控制在存量产品整体规模内,并有序压缩递减。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应当制定过渡期内产品业务整改计划,明确时间进度安排,报送银保监会认可后实施,同时报备中国人民银行。</P>
过渡期结束后,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应当按照本办法对产品进行全面规范,不得再发行或者存续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保险资管产品。</P>
第六十六条 (解释和修订)本办法由银保监会负责解释和修订。</P>
第六十七条 (施行时间)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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