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困难退役军人帮扶援助工作的意见》政策解读(2)
三是在县级审批方面。为提高工作效率,切实维护困难退役军人合法权益,《意见》规定,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受理后,可委托县级退役军人服务中心开展信息核实等工作,并应当及时作出审批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申请人无正当理由以同一事由重复申请的,不予批准。申请人对审批结果有异议的,可向县级人民政府或上一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申请复核。
七、关于帮扶援助的组织保障</STRONG>
围绕确保帮扶援助工作有保障、能落实,《意见》从健全工作机制、加强经费保障、强化服务意识、坚持依法援助4个方面明确了保障措施。提出各地要建立健全在政府统一领导下,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统筹协调,各相关部门各司其职、密切配合的工作机制。各部门要不断创新服务形式,优化服务流程,提升服务效能。安置地要将帮扶援助资金列入财政预算。鼓励有条件的地方设立困难退役军人关爱帮扶基金,拓宽资金保障渠道。同时,为树立正确的政策导向,体现帮扶援助与教育管理并举的思路,对退役军人不遵守法律法规、不支持不配合服务管理工作造成恶劣影响等问题提出了相应惩处措施。</DI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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