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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执行异议之诉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3)
方案二</P>
金钱债权执行中,人民法院对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实施强制执行,案外人以下列理由提起执行异议之诉,请求排除强制执行,经查证属实,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亦不违背公序良俗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P>
(一)案外人借用被执行人名义购买不动产或者机动车等,其系被执行不动产或者机动车等的实际权利人;</P>
(二)案外人借用被执行人房地产开发资质开发房地产,其系被执行建设用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的实际权利人;</P>
(三)案外人借用被执行人名义对有限责任公司出资,其系被执行股权的实际出资人;</P>
(四)案外人借用被执行人的银行、证券账户,其系被执行账户中资金、证券的实际权利人。</P>
案外人利用借名方式隐匿违法犯罪所得、利用内幕信息实施股票证券交易等构成犯罪的,或者违反限购政策、资质管理等规定,或者规避执行的,应当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或者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处理。</P>
第十四条【被征收人提起的执行异议之诉的处理】</P>
金钱债权执行中,人民法院对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房屋实施强制执行,案外人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经与房屋征收部门签订补偿协议,明确约定用于所有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案外人以其对相关执行标的享有权利为由,提起执行异议之诉,请求排除强制执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P>
第十五条【错误汇款人提起的执行异议之诉的处理】</P>
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账户中的资金实施强制执行,案外人以该账户中的资金系其误汇,其系资金的实际所有权人等为由,提起执行异议之诉,请求排除强制执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案外人可依据误汇款项等事实依法另行主张权利。</P>
第十六条【优先受偿权人提起的执行异议之诉的处理】</P>
方案一</P>
金钱债权执行中,案外人以其对执行标的享有担保物权、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等优先受偿权为由,提起执行异议之诉,请求排除强制执行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案外人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零八条的规定,在执行程序中直接申请参与分配,就拍卖价款、应收账款等担保财产主张优先受偿。但是,案外人尚未取得执行依据且对其是否享有优先受偿权存在争议,或者强制执行可能导致优先受偿权受到其他实质性损害,案外人以其享有优先受偿权为由,提起执行异议之诉,请求排除强制执行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P>
案外人在执行程序中就优先受偿顺序、数额等主张未获支持的,可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二条的规定,对执行分配方案提出书面异议,并提起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P>
方案二</P>
金钱债权执行中,案外人以其对执行标的享有担保物权、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等优先受偿权为由,提起执行异议之诉,请求排除强制执行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案外人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零八条的规定,在执行程序中直接申请参与分配,就拍卖价款、应收账款等担保财产主张优先受偿。</P>
在执行程序中,案外人因未取得执行依据且对其是否享有优先受偿权存在争议,或者就优先受偿顺序、数额等主张未获支持的,可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二条的规定,对执行分配方案提出书面异议,并提起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P>
第十七条【防范虚假诉讼】</P>
人民法院审理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案件,应当严格审查全案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P>
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通过虚构、倒签合同,提交虚假付款证据等伪造重要证据,企图通过诉讼等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其诉讼请求并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一十二条和第一百一十三条之规定,依法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P>
诉讼代理人、证人、鉴定人等诉讼参与人适用前款规定。</P>
第十八条【诉讼费的收取】</P>
案外人针对执行标的提起的执行异议之诉案件的受理费,以当事人请求排除强制执行的标的财产金额或者价额作为计算基数,按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财产案件标准收取。</P>
第十九条【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案件的参照适用】</P>
申请执行人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参照本解释的相关规定处理。</P>
第二十条【施行时间及效力】</P>
本解释自 年 月 日起施行。</P>
本解释施行前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司法解释与本解释不一致的,以本解释为准。</P>
本解释施行后尚未终审的案件,适用本解释;本解释施行前已经终审,当事人申请再审或者适用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不适用本解释。</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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