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民事行政法律援助服务规范》解读(2)
答:首先,强调法律援助机构要依法履职。《规范》对法律援助机构在受理、审查、指派、结案等环节的工作内容、工作时限等提出了明确要求。例如,《规范》要求,受援人为未成年人或女性的,法律援助机构应优先指派熟悉未成年人或女性身心特点的承办人员办理。对群体性案件进行指派时,同一案件双方均为受援人的,法律援助机构不应指派同一承办人员或同一承办机构的人员。但受援人双方书面同意的,可指派给同一承办机构的不同人员。其次,规范了承办人员的服务标准。根据《规范》,关于咨询服务时限,对于信函咨询,承办人员应在7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对于网络咨询,留言咨询问题应在24小时内进行解答,在线即时咨询问题应在5小时内进行解答。疑难复杂的法律问题难以当时答复的,可约期办理。关于代理服务,对承办人员在收案、约见受援人、调查取证、出席庭审、庭后工作、结案等环节的服务要求逐一细化,确保承办人员遵守法定程序,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第三,完善了保障申请人、受援人权利义务的相关措施。《规范》完善了对申请人、受援人的权利救济。根据《规范》,申请人或受援人对法律援助机构作出的不予法律援助决定或者终止法律援助决定,可向主管该法律援助机构的司法行政机关提出异议审查;司法行政机关应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答复意见书并送达异议申请人;对司法行政机关答复意见不服的,异议申请人可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此外,为确保法律援助服务质量,《规范》规定了申请人、受援人的相关义务。例如,受援人咨询时应提供真实的必要个人信息,如受援人拒绝提供身份信息,承办人员应在咨询记录上载明。申请人申请法律援助时,如无法提供申请材料原件只能提供复印件的,应在承办人员指导下签署情况属实的书面承诺。在调查取证程序,根据举证责任,受援人应向承办人员提供所掌握的证据。关于终止法律援助,《规范》明确,如受援人拒绝配合承办人员开展谈话、签订委托协议、提交证据材料和参加庭审活动等,影响法律援助事项正常进行的,法律援助机构可以终止该项法律援助。</DI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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