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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联合11部门出台《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实施办法》(2)
<P>  第三,完善犯罪记录查询程序。针对查询条件不明确问题,从原来的许可性规定转换为禁止性规定,明确没有法定事由、未经授权不得查询使用,查询时需提交书面申请材料,列明查询理由、依据和目的,查询人员应当出示单位公函和本人工作证件。针对出具无犯罪记录证明条件模糊、出具机关不清的问题,明确规定被封存犯罪记录人员本人或其法定代理人申请时,由公安机关统一受理、审核,对确属犯罪记录被封存人员的应当出具格式统一无犯罪记录书面证明,其他政法机关应当积极协助,同时,采用附件的方式,对出具违法犯罪记录证明的文书格式予以明确规范。针对保密义务不明确问题,规定查询被封存的未成年人犯罪记录的人员,应当签署统一格式保密承诺书,严格遵守保密义务,并对查询的情况进行专门的登记,以最大限度防止未成年人信息泄露。 
<P>  第四,完善监督追责机制。修订前的《实施办法》对违反封存、查询制度情况,仅规定人民检察院应当及时予以纠正。责任不清、追责困难。修订后的《实施办法》增加了具体追责条件和程序,明确对于应封存而未封存的,不按规定使用所查询的犯罪记录或者违反规定泄露相关信息等,检察机关应提出纠正意见,督促落实封存制度。同时,进一步明确了违规责任的情形,强调犯罪人员信息管理机关违规使用电子信息系统查询未成年人信息、违规使用所查询的犯罪记录、违规出具未成年人有犯罪记录证明等,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单位及人员的责任。
<P>  记者:</STRONG>如何推动《实施办法》各项规定措施落地、取得实效? 
<P>  胡东林:</STRONG>我们以最大限度地封存犯罪记录,努力实现最大限度地对罪错未成人的挽救。《实施办法》的修订出台,明确了严格落实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各项机制措施。浙江省检察院将会同有关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实施办法》,加强组织领导,扎实推进各项工作。首先,抓好《实施办法》的学习,由各会签单位在条线上组织认真学习领会,特别是加大对未成年人特殊司法理念和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立法初衷与效力的宣传与培训,使法官、检察官、公安干警和相关单位实务人员充分理解此项制度对未成年人的重大价值。二是做好《实施办法》的宣传工作。运用各媒体平台开展广泛、深入、集中的宣传,加深社会各界对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工作的认识和对《实施办法》内容的理解,增强相关单位支持配合犯罪记录封存工作的积极性,营造有利于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工作的社会环境。三是做好《实施办法》贯彻常态化的检查督导工作,推动各项机制措施落到实处、见到实效。
<P>  记者:</STRONG>请您结合《实施办法》的出台,谈谈对强化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看法和考虑? 
<P>  胡东林:</STRONG>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关系到民族的未来,关系到亿万家庭的幸福。新时代人民群众对未成年人司法保护的需求更加丰富多元,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对国家制度和国家治理现代化现代化作出重大部署,作为国家治理现代化的重要内容的未成年人保护工作,也在加快优化调整。比如,目前《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正在加快修订,今年初民政部、最高人民检察院先后成立了儿童福利司、第九检察厅等,都说明中央既在强化顶层制度设计,又在完善机构推动工作发展,未成年人保护体系的优化调整已经步入了快车道。
  浙江省《实施办法》的出台,充分考虑了未成年人的特殊性,体现了国家治理工作对未成年人的保护理念和宽容态度,有助于涉罪未成年人“去标签化”和“再社会化”,是未成年人司法保护体系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下一步,我们还考虑加快推进侵害未成年人强制报告、密切接触未成年人行业入职查询、未成年被害人“一站式”办案、涉罪未成年人分级干预等机制创新,下大力气把未成年人司法保护这项系统工程、未来工程抓实抓好,努力为未成年人提供更多、更好、更全的综合司法保护。</SP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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