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医保局相关负责同志就《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在内地(大陆)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答记者问(2)
第二,参加养老保险的港澳台居民,达到法定退休或领取养老金年龄时,适用与内地(大陆)居民同等的延缴、补缴政策。《暂行办法》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港澳台居民,达到法定退休或领取养老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15年的,允许其延长缴费或补缴,保障其依法享有养老保险待遇。
第三,港澳台居民在内地(大陆)的社会保险关系可以实现跨统筹地区转移。《暂行办法》规定,在内地(大陆)参加社会保险的港澳台居民,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跨统筹地区社会保险关系转移,并明确了在跨统筹地区流动就业的港澳台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地的确定方式。
第四,港澳台居民离开内地(大陆),社会保险关系可以得到妥善处理。《暂行办法》规定,港澳台居民在达到规定的领取养老金条件前离开内地(大陆)的,其社会保险个人账户予以保留,再次来内地(大陆)就业或者居住并继续缴费的,缴费年限累计计算;经本人书面申请终止社会保险关系的,可以将其社会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问:来内地(大陆)就业的港澳台居民,如果已在原居住地参加了社会保险,在内地(大陆)参加社会保险,有可能出现双重参保的情况。针对这个问题,《暂行办法》有怎样的考虑?</SPAN>
答:通过前期调研我们了解到,港澳台居民到内地(大陆)就业时,具有在内地(大陆)参加社会保险的意愿,也有承担双重缴费义务的担忧。充分考虑到这一实际情况,《暂行办法》在保障港澳台居民在内地(大陆)参加社会保险权益的同时,对可能出现的双重参保问题作出了合理安排。《暂行办法》规定,已在香港、澳门、台湾参加当地社会保险并继续保留社会保险关系的港澳台居民,可以持相关授权机构出具的证明,不在内地(大陆)参加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
对于医疗、工伤和生育保险,《暂行办法》规定在内地(大陆)就业的港澳台居民应当依法参加。主要考虑是上述三个险种均为应对即期风险事件的险种。遵循属地参保原则,有利于港澳台居民在内地(大陆)及时享受服务及相关待遇,较之在原住地参保而言,更为经济、便捷,更有利于有效保障其权益。而且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均规定用人单位缴费,个人不缴费,参保不会加重个人负担。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单位和个人共同缴费,其中个人缴费的全部及单位缴费的一部分计入个人账户,归个人就医使用,参保人死亡时个人账户可以依法继承。
问:《暂行办法》明确了港澳台人员如何在内地(大陆)参加社会保险和享受待遇的问题。从长远来看,实现两岸四地社会保险制度的合理衔接是便利人员往来、保障社会保险权益的必然选择。对此,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医保局有怎样的考虑?</SPAN>
答:我们对内地(大陆)与港澳台社会保险制度的衔接问题高度关注。在《暂行办法》制定过程中,我们已组织相关专家学者对此问题进行了深入研究,并与港澳台有关机构交流研讨。考虑到内地(大陆)与港澳台社会保险制度差异明显,情况复杂,《暂行办法》规定,内地(大陆)与港澳台有关机构就社会保险事宜作出具体安排的,按照相关规定办理,为未来政策衔接留出了空间。
下一步,我们将在前期研究基础上,视情建立海峡两岸暨港澳地区协商机制,在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尽快确定具体解决方案,更好地增进内地(大陆)与港澳台人员流动和社会保险权益保障。
问:《暂行办法》明确台湾同胞可凭台湾居民居住证在大陆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和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暂行办法》作出此规定,主要是基于什么考虑?对于已经凭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在大陆参加社会保险的台湾居民,相关社会保险权益是否会受到影响?</SPAN>
答:为切实解决台胞在大陆学习、工作、生活的实际困难和问题,推动落实同等待遇,去年8月6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申领发放办法》。凡符合条件的台湾居民可申领居住证,享受3项权利、6项基本公共服务和9项便利。《办法》明确规定,港澳台居民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依法享受劳动就业,参加社会保险,缴存、提取和使用住房公积金的权利。基于上述规定,《暂行办法》明确了台湾居民可凭居住证在大陆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和享受社会保险待遇,并就此作出相关安排,以更好地保障台湾居民的合法权益。
根据《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简称“台胞证”)是台湾同胞来往大陆的旅行证件,不承载持证人享有参加社会保险等基本公共服务的功能。因此,台湾居民居住证系台湾居民参加大陆社会保险的唯一有效证件。考虑到在居住证政策出台之前,已有部分台湾居民凭台胞证在大陆参保,我们将对此作出妥善安排,保证平稳衔接过渡,确保台胞相关社会保险权益不受影响。
问:《暂行办法》出台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和国家医保局对下一步工作哪些打算?</SPAN>
答:《暂行办法》颁布实施后,我们计划开展以下几个方面工作:一是做好相关的宣传解释工作,扩大政策知晓度,深化共识,消弭误解,将党中央、国务院对港澳台居民的关怀传递到位。二是积极稳妥推动贯彻实施。加强对各地的指导、调度和培训,持续跟踪进展情况,及时解决执行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保障政策真正落地,实实在在造福港澳台居民。三是视情建立海峡两岸暨港澳地区协商机制,确保政策发挥积极效应。四是提供更加优质高效的经办服务。指导各地经办机构,针对港澳台居民特点,主动开展服务,创新服务方式,提高服务水平,提升港澳台居民对社会保险经办服务的满意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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