志愿服务记录与证明出具办法(征求意见稿)
为了广泛听取社会公众意见,进一步提高立法质量,现将我部起草的《志愿服务记录与证明出具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公众如对征求意见稿有修改意见,可通过以下方式反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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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登陆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网址:www.chinalaw.gov.cn),进入上方“立法意见征集”栏目中的“部门规章草案”提出意见。</P>
(二)登陆民政部网站(网址:www.mca.gov.cn),点击首页上方导航栏“交流互动”,进入“征求意见”栏(或直接点击首页右下方“征求意见”栏),随后点击《民政部关于〈志愿服务记录与证明出具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提交意见。</P>
(三)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zcfgs@mca.gov.cn,邮件标题请注明“志愿服务记录与证明出具办法征求意见”字样。</P>
(四)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北京市东城区北河沿大街147号民政部政策法规司(邮政编码:100721),并请在信封上注明“志愿服务记录与证明出具办法征求意见”字样。</P>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0年1月4日。</P>
<P style="TEXT-ALIGN: right; TEXT-INDENT: 2em">民政部</P>
<P style="TEXT-ALIGN: right; TEXT-INDENT: 2em">2019年12月5日</P>
<P style="TEXT-ALIGN: right; TEXT-INDENT: 2em" align=left>志愿服务记录与证明出具办法(征求意见稿)</P>
<P style="TEXT-ALIGN: right; TEXT-INDENT: 2em" align=left> </P>
第一条 为规范志愿服务信息记录和志愿服务记录证明出具工作,保障志愿者和志愿服务组织等志愿服务活动参与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志愿服务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和《志愿服务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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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志愿服务记录,是指通过志愿服务信息系统记录志愿者参与志愿服务的有关信息。</P>
本办法所称志愿服务信息系统,是指民政部建立的全国志愿服务信息系统和民政部指定的其他志愿服务信息平台。</P>
本办法所称志愿服务记录证明,是指依据志愿服务记录信息形成的、能够证明志愿者参加志愿服务有关情况的材料。</P>
第三条 记录志愿服务信息、出具志愿服务记录证明,应当遵循真实、准确、完整、无偿、及时的原则。</P>
第四条 志愿服务组织记录的志愿服务信息,包括志愿者的个人基本信息、志愿服务情况、培训情况、表彰奖励情况、评价情况。</P>
根据工作需要,志愿服务组织还可以记录与志愿服务有关的其他信息。</P>
第五条 志愿者的个人基本信息包括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居住区域、联系方式、专业技能等。</P>
第六条 志愿者的个人基本信息,可以经本人同意后由志愿服务组织录入、修改,也可以由志愿者自行在志愿服务信息系统中录入、修改。</P>
志愿者提供的个人基本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P>
志愿服务组织发现志愿者的个人基本信息有明显错误、缺漏,或者与实际情况不一致的,应当要求志愿者修改、补充。</P>
第七条 志愿者的志愿服务情况包括志愿者参加志愿服务活动的名称、日期、地点、服务内容、服务时间、活动组织单位和活动负责人。</P>
前款的服务时间是指志愿者参与志愿服务实际付出的时间,以小时为计量单位。志愿服务组织应当根据志愿服务活动的实际情况,科学合理确定志愿者实际付出的服务时间。</P>
第八条 志愿者的培训情况包括志愿者参加志愿服务有关培训的名称、主要内容、学习时长、培训举办单位和日期。</P>
志愿服务组织应当及时记录志愿者参加本组织培训的情况。志愿者参加其他单位举办的有助于提升志愿服务能力的培训情况,志愿者可以在培训结束后自行在志愿服务信息系统中录入,也可以由志愿服务组织录入。</P>
第九条 志愿者的表彰奖励情况包括志愿者获得志愿服务表彰奖励的名称、日期和授予单位。</P>
志愿服务组织应当及时记录志愿者在本组织获得表彰奖励的情况。志愿者获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给予的志愿服务表彰奖励的,志愿服务组织应当在志愿者提供相关材料后及时、如实记录。</P>
志愿者获得其他组织给予的志愿服务表彰奖励的,可以凭相关材料申请志愿服务组织协助记录。核实无误的,志愿服务组织应当协助记录。</P>
第十条 志愿者的评价情况包括对志愿者的服务质量评价、星级评价以及评价日期、作出评价的组织或者个人。</P>
志愿服务组织可以根据志愿服务完成情况、志愿服务对象反馈情况对志愿者的服务质量进行评价。</P>
志愿服务组织可以基于服务时间和服务质量等对志愿者进行星级评价。星级评价的具体规范由国务院民政部门统一制定。</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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