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文物局有关负责同志就印发《关于深化文物博物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答记者问(2)
《意见》的出台,体现了新时代文物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水平的提升,有利于鼓励和吸引更多专业人才投身文物保护利用工作,有利于推动文物保护利用改革,促进文博事业健康发展。
问:《意见》在文物博物职称制度改革方面有哪些突破?</SPAN>
答:</SPAN>主要包括六个方面:
一是优化了层级设置。</SPAN>随着文物事业的蓬勃发展,专业化水平的提高,文博行业用人单位在岗位设置上大多已不再设置文博管理员岗位,文博管理员岗位实际上已经消失。经广泛调研论证、征求意见,不再保留员级的文博管理员,改革后的文博系列各层级职称分别为助理馆员、馆员、副研究馆员和研究馆员等四个层级。
二是规范了评审专业设置。</SPAN>当前文博领域新技术和新专业不断涌现,呈现出专业日益细分和跨专业融合发展的新特点,原有的专业类别设置已不能充分体现和涵盖当前文博专业的发展变化。另外,各地在实际工作中出现文博系列职称专业类别设置多样化态势,且专业类别名称不统一,不利于行业的规范发展。根据《文物保护法》和中办、国办《关于加强文物保护利用改革的若干意见》有关规定精神,在1986年《文物博物专业职务试行条例》中从事“陈列、考古、科研、保管、群工、鉴定”等专业工作基础上,结合全国各省区市的专业类别划分和文博工作新要求,《意见》把文博系列专业统一调整为文物博物馆研究、文物保护、文物考古和文物利用四个专业类别。其中,文物博物馆研究包括文物博物馆领域的基础理论研究、政策法规研究、标准规划研究、应用技术研究等;文物保护包括文物修缮、修复、复制、拓印、监测、鉴定、保管、安全等;文物考古包括考古调查、勘探、发掘等;文物利用包括陈列展示、教育传播、文创研发等。改革后的四个专业类别,涵盖了原有的专业类别,文博专业人员可以根据实际申报相应专业方向。
三是完善了评价标准。</SPAN>《意见》遵循文博人才成长规律,突出文博行业特点,以品德、能力、业绩为导向,破除唯学历、唯资历、唯论文、唯奖项倾向。注重考核文博专业人员的工作绩效、创新成果,增加技术创新、专利、技术推广、标准制定等评价指标的权重。推行代表作制度,将文博专业人员的代表性成果作为职称评审的重要内容,注重标志性成果的质量、贡献和影响力。
四是明确提出向基层倾斜。</SPAN>文物工作,基础在县。《意见》鼓励文博专业人员扎根基层,立足岗位,担当奉献。建立健全“定向评价、定向使用”制度,对在艰苦边远地区和基层一线工作的专业人员进行倾斜。《意见》规定,到基层单位从事帮扶、交流的文博专业人员,申报评审职称时可予以倾斜。《意见》提出鼓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积极探索适合基层文博专业人员特点的评价办法。
五是畅通了各类文博专业人员职称申报渠道。</SPAN>非国有文博机构、社会组织等单位的文博专业人员可按属地原则进行申报。文博事业单位的编外人员可按同等条件参加文博系列职称评价。
六是下放了评审权限。</SPAN>下放职称评审权是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方向之一。为充分发挥广大文博用人单位主体作用,《意见》提出“鼓励有条件的、人才智力密集的省级及以上文博单位自主开展高级职称评审;鼓励条件具备的地市级文博单位自主开展中级和初级职称评审”,鼓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探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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