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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用薄膜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为建立健全农用薄膜管理制度,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有关规定,我部起草了《农用薄膜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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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登陆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网址:www.chinalaw.gov.cn)进入首页主菜单的“立法意见征集”栏目提出意见。</P>
2.登陆农业农村部网站(网址:www.moa.gov.cn),进入上方“互动”栏目中的“征集意见”,点击“农业农村部关于《农用薄膜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提出意见。</P>
3.电子邮件:fgslfc@163.com</P>
4.通信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农展馆南里11号农业农村部科技教育司资源环境处(邮政编码:100125)</P>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0年1月6日。</P>
<P style="TEXT-ALIGN: right; TEXT-INDENT: 2em">农业农村部</P>
<P style="TEXT-ALIGN: right; TEXT-INDENT: 2em">2019年12月6日</P>
<P style="TEXT-ALIGN: right; TEXT-INDENT: 2em" align=left>农用薄膜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P>
<P style="TEXT-ALIGN: right; TEXT-INDENT: 2em" align=left> </P>
<P style="TEXT-ALIGN: center; TEXT-INDENT: 2em">第一章 总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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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防治农用薄膜污染,加强农用薄膜监督管理,保护和改善农业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P>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用薄膜,是指用于农业生产的地面覆盖薄膜和棚膜。</P>
第三条 农用薄膜的生产、销售、使用、回收、再利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P>
第四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农用薄膜污染防治负责,组织、协调、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农用薄膜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P>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农用薄膜使用、回收监督管理工作,指导农用薄膜回收利用体系建设。</P>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负责农用薄膜生产指导工作。</P>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农用薄膜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工作。</P>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农用薄膜回收、再利用过程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P>
第六条 禁止生产、销售、使用国家明令禁止或者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的农用薄膜。鼓励和支持生产、使用全生物降解农用薄膜。</P>
<P style="TEXT-ALIGN: center; TEXT-INDENT: 2em">第二章 生产、销售和使用</STRONG></P>
第七条 农用薄膜生产者应当落实国家关于农用薄膜行业规范的要求,执行农用薄膜相关标准,确保产品质量。</P>
第八条 农用薄膜生产者应当在每卷地膜、每延米棚膜上添加可辨识的企业标识,便于产品追溯和市场监管。</P>
第九条 农用薄膜生产者应当依法建立农用薄膜出厂销售记录制度,如实记录农用薄膜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和批号、产品质量检验信息、购货人名称及其联系方式、销售日期等内容。农用薄膜出厂销售记录应当保存两年。</P>
第十条 出厂销售的农用薄膜产品应当依法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标明推荐使用时间等内容。</P>
农用薄膜应当在合格证明显位置标注“使用后请回收利用,减少环境污染”中文字样。全生物可降解农用薄膜应当在合格证明显位置标注“全生物降解薄膜,注意使用条件”中文字样。</P>
第十一条 农用薄膜销售者应当依法查验农用薄膜产品的包装、标签、质量检验合格证,不得采购和销售未达到国家强制性标准的农用薄膜,不得将非农用薄膜销售给农用薄膜使用者。</P>
农用薄膜销售者应当依法建立销售台账,如实记录销售农用薄膜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者、生产日期和供货人名称及其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内容。销售台账应当保存两年。</P>
第十二条 农用薄膜使用者应当按照产品标签标注的期限使用农用薄膜。农业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等使用者应当依法建立农用薄膜使用记录,如实记录使用时间、地点、对象以及农用薄膜名称、用量、生产者、销售者等内容。农用薄膜使用记录应当保存两年。</P>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加强农用薄膜使用控制,开展农用薄膜适宜性覆盖评价,为农用薄膜使用者提供技术指导和服务,鼓励农用薄膜覆盖替代技术和产品的研发与示范推广,提高农用薄膜科学使用水平。</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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