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网公平开放监管办法(征求意见稿)
为加强电网公平开放监管,规范电网设施开放行为,国家能源局组织开展了《电网公平开放监管办法》制订工作,形成了《电网公平开放监管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各有关单位或个人提出修改意见,并于2020年1月10日前反馈国家能源局,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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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登陆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网址:http://www.chinalaw.gov.cn),进入首页主菜单的“立法意见征集”栏目提出意见。</P>
2.通过传真将意见发送至010-66023677,或通过电子邮件将意见发送至:guotao@nea.gov.cn,传真或电子邮件主题请注明“《电网公平开放监管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集意见”字样。</P>
3.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北京市西城区西长安街86号,国家能源局市场监管司(邮政编码:100031),并请在信封上注明“《电网公平开放监管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集意见”字样。</P>
<P style="TEXT-ALIGN: right; TEXT-INDENT: 2em">国家能源局</P>
<P style="TEXT-ALIGN: right; TEXT-INDENT: 2em">2019年12月11日</P>
<P style="TEXT-ALIGN: right; TEXT-INDENT: 2em" align=left>电网公平开放监管办法(征求意见稿)</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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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 style="TEXT-ALIGN: center; TEXT-INDENT: 2em">第一章 总 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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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加强电网公平开放监管,规范电网设施开放行为,保护相关各方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9号)、《电力监管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P>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电源接入电网以及地方电网、增量配电网和微电网与大电网互联的监管。跨省、跨区电源外送和电网互联另行规定。电网企业向电力交易主体公平无歧视提供输配电服务适用电力市场监管相关法规。电力用户接入电网适用《供电监管办法》等相关法规。地方电网、增量配电网、微电网等之间的电网互联参照执行。</P>
电网企业是指依法取得电力业务许可证、负责电网设施运营、从事输电或配电业务的企业。</P>
本办法所称电源含常规电源、集中式新能源发电、分布式发电、储能等。常规电源是指除分布式发电外的燃煤发电、燃气发电、核电、水电等;集中式新能源发电是指除分布式发电外的风电、太阳能发电、生物质发电等;分布式发电是指在用户所在场地或附近安装,以用户侧自发自用为主、多余电量上网、且在配电网系统平衡调节为特征的发电设施或有电力输出的能量综合梯级利用多联供设施。</P>
储能(含抽水蓄能)包括电源侧储能、电网侧储能和用户侧储能。电源侧储能是指装设并接入在常规电厂、风电场、光伏电站等电源厂站内部的储能设施。电网侧储能是指在专用站址建设,直接接入公用电网的储能设施。电源侧储能、电网侧储能接入电网参照常规电源接入电网。用户侧储能是指在用户内部场地或邻近建设的储能设施。用户侧储能接入电网参照分布式发电接入电网。</P>
第三条 电源接入电网及电网互联应遵循以下原则:</P>
(一)安全可靠。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满足国家和行业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要求,保障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和电力可靠供应;</P>
(二)统筹规划。满足国家能源发展战略规划、电力发展规划及地方相关规划要求,加强统筹,避免重复建设,保障公平开放能力;</P>
(三)公平服务。电网应向各类电源和电网互联提出方公平无歧视开放,提供电网开放相关服务;</P>
(四)程序规范。坚持协调高效、依法依规、信息透明,确保电网公平开放工作有序开展。</P>
第四条 国家能源局依照本办法和国家有关规定,负责全国电网公平开放监管和行政执法工作。</P>
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以下简称派出机构)负责辖区内电网公平开放监管和行政执法工作。各级地方能源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电网公平开放涉及的电力规划、建设管理工作并会同电力运行管理等有关部门做好相关协调工作。</P>
第五条 电网公平开放监管应依法进行,并遵循公开、公正和效率的原则。</P>
第六条 任何依法合规、按规划建设的电源、电网享有电网公平开放相关权利,并根据本办法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相关要求履行相应的责任和义务。</P>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电网企业及发电企业、电网互联双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有权向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投诉和举报,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应依法处理。</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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