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网公平开放监管办法(征求意见稿)(2)
<P style="TEXT-ALIGN: center; TEXT-INDENT: 2em">第二章 电源接入电网</STRONG></P>
第八条 电网企业应公平无歧视为电源项目提供电网接入服务,不得从事下列行为:</P>
(一)无正当理由拒绝电源项目业主提出的接入申请,或拖延接入系统;</P>
(二)拒绝向电源项目业主提供接入电网须知晓的输配电网络的接入位置、可用容量和实际使用容量、出线方式、可用间隔数量和相关技术参数等必要的信息;</P>
(三)对分布式发电等符合国家要求建设的发电设施,除保证电网和设备安全运行的必要技术要求外,接入适用的技术要求高于国家和行业技术标准、规范;</P>
(四)违规收取不合理服务费用;</P>
(五)其他违反电网公平开放的行为。</P>
第九条 电网企业应建立新建(包括扩建、改建,以下统称新建)电源项目接入电网工作制度,明确办理接入系统服务的有关工作部门、工作流程、工作时限,以及新建电源项目配套送出工程建设有关工作部门、工作流程。</P>
电网企业制订的新建电源项目接入电网工作制度应报所在地派出机构备案。</P>
第十条 向电网企业提出接入电网的新建电源项目,应满足下述条件:</P>
(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不属于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淘汰类及限制类项目;</P>
(二)已列入政府能源主管部门批准的电力发展规划或专项规划;</P>
(三)已纳入省级及以上政府能源主管部门年度实施方案的年度规模管理项目。</P>
第十一条 电源项目业主应向电网企业提交并网意向书等相关材料,意向书应包括以下内容:</P>
(一)电源项目名称及所在地;</P>
(二)电源项目规划及本期建设总容量、机组数量、单机容量、机组类型、主要技术参数;</P>
(三)电源项目拟建成投产时间;</P>
(四)电源项目的性质(公用或自备);</P>
(五)电源项目前期工作进展情况;需政府有关部门核准的电源项目,应提供核准部门同意电源项目开展前期工作的文件。</P>
第十二条 电网企业收到电源项目并网意向书后,应于5个工作日内(分布式新能源发电2个工作日)给予书面回复。符合条件的,应当出具受理通知书;不符合条件的,应出具不予受理的书面凭证,并告知其原因;需要补充相关材料的,应一次性书面告知。逾期不回复的,自收到并网意向书之日起视为受理。</P>
第十三条 电源项目业主须委托有资质、独立的设计单位开展新建电源项目接入系统设计工作(分布式新能源发电按相关规定执行)。电网企业应按照相关行业标准,根据接入系统设计要求,一次性提供开展接入系统设计所需的电网现状、运行方式、电网规划、接入条件等基础资料。如因故确实不能及时提供的,电网企业应以书面形式告知电源项目业主,并予以说明。各方应按照国家有关信息安全与保密的要求,规范提供和使用有关资料。</P>
第十四条 在接入系统设计工作完成后,电源项目业主向电网企业提交接入系统设计方案报告。电网企业收到后,应于5个工作日内(分布式新能源发电2个工作日)出具受理与否的书面回复。接入系统设计方案报告的内容完整性与形式符合相关要求的,出具受理通知书;不符合相关要求的,出具不予受理的书面凭证并告知原因;需要补充必要相关材料的,应一次性书面告知。逾期不回复的,自收到接入系统设计方案报告之日起即视为受理。</P>
第十五条 电网企业受理电源项目接入系统设计方案报告后,应按照“公平、公开、高效”的原则,根据国家和行业技术标准、规范,及时对接入系统设计方案组织研究并出具接入系统方案书面回复。</P>
(一)接入系统电压等级为500千伏及以上的,应于40个工作日内出具;</P>
(二)接入系统电压等级为110(66)~220(330)千伏的,应于30个工作日内出具,其中分布式发电接入应于20个工作日内出具;</P>
(三)接入系统电压等级为35千伏及以下的,应于20个工作日内出具,其中分布式发电接入应于10个工作日内出具。</P>
第十六条 电网企业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双方协商意见,抓紧组织开展接入工程核准(备案)等前期工作。接入工程前期工作所需时间原则上不超过电网企业同电压等级、条件相近的其他电网工程。如接入工程受规划、土地、环保等外部条件限制不可实施时,应重新开展接入系统方案设计。因单方原因调整接入系统设计方案的,应按照程序确定新的方案,相关费用原则上由调整提出方承担。</P>
第十七条 新建电源项目和接入工程均核准(备案)后,电网企业与发电企业应在30个工作日内(分布式新能源发电15个工作日)签订接网协议。接网协议应考虑电源本体和接入工程的合法建设和合理工期,内容包含但不限于新建电源项目本期规模、开工时间、投产时间,配套送出工程投产时间,产权分界点,电力电量计量点,违约责任及赔偿标准等。</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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