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产业促进法(草案送审稿)(2)
<P style="TEXT-ALIGN: center; TEXT-INDENT: 2em">第二章 创作生产</STRONG>
第十二条 【创作原则】国家尊重和保障公民、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创作自由,激发全民族文化创新创造活力,鼓励创作生产和提供健康向上、品质优良、种类丰富、业态多样的文化产品和服务。
第十三条 【鼓励创作】国家重点鼓励和支持创作以下优秀作品:
(一)讴歌党、讴歌祖国、讴歌人民、讴歌英雄的;
(二)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
(三)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继承革命文化、发展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
(四)促进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
(五)推动科学教育事业发展和科学技术普及的;
(六)促进中华文明与世界其他文明交流互鉴的;
(七)其他符合国家支持政策的优秀作品。
第十四条 【创作创新】国家鼓励和支持综合运用文化表达方式进行创作,支持多种文化艺术题材、体裁、形式、风格、流派的探索和创新。
第十五条 【精品战略】国家实施文化精品战略,科学编制专项创作规划,落实重大创作工程项目,举办文化精品展演展播展览展示活动,创作生产思想精深、艺术精湛、制作精良相统一的精品佳作。
国家建立科学合理的文化艺术作品评价体系、文化艺术评奖机制,鼓励开展文化艺术评论。
第十六条 【创作便利】国家倡导创作人员深入生活、扎根人民、贴近实际,不断进行生活的积累和艺术的提炼。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为创作人员蹲点生活、挂职锻炼、采风创作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成果展示平台。
国家鼓励和支持文化领域人民团体充分发挥团结引导、联络协调、服务管理、自律维权等职能,依法维护创作人员权益。
第十七条 【基金支持】国家发挥现有专门基金的作用,资助文化艺术、哲学社会科学等创作活动。
第十八条 【支持传播】报纸、期刊、图书、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广播、电视、互联网等载体,剧场、影院、书店等场所,博物馆、图书馆、美术馆、文化馆等机构应当大力传播优秀作品。
第十九条 【培育基础】各级各类学校应当完善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教育,加强审美教育,提高文化鉴赏水平,发挥国民教育在文化传承创新中的基础性作用。
第二十条 【学术体系建设】国家鼓励和支持深入研究阐释中华文化的历史渊源、发展脉络、基本走向,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构建有中国底蕴、中国特色的思想体系、学术体系和话语体系,推动中华民族文化基因与当代文化相适应、与现代社会相协调。
第二十一条 【创新手段】国家鼓励创作生产与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的新技术、新应用、新业态、新模式有机融合,丰富创作生产手段和表现形式,拓展创作生产空间。
国家鼓励和扶持优秀网络文化作品的创作,培养和扶持优秀网络文化创作、生产、传播和评论人才。
第二十二条 【创意设计】国家积极推动创意设计服务业发展,丰富创意设计文化内涵,促进创意设计产品的交易和成果转化,提升制造业和现代服务业的文化含量和附加值。
第二十三条 【传统工艺振兴】国家鼓励和支持加强对传统工艺的传承保护和开发创新,鼓励在保持优秀传统的基础上,推动手工技艺与现代科技、工艺装备、创意设计的有机融合,推动传统工艺走进现代生活。
第二十四条 【促进文旅融合】国家鼓励和支持依托旅游资源创作生产丰富多彩的文化产品,提升旅游的文化内涵,推动文化产业与旅游业的深度融合。
第二十五条 【境外推广】国家支持适合对外传播的优秀文化产品和服务的创作生产、翻译、国际合作制作,综合利用外交、旅游、商务、教育等对外交流渠道,开展优秀文化产品和服务境外推广、营销活动。
第二十六条 【质量管理】国家建立健全文化产品和服务的质量标准与监测、管理体系,引导公民、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创作生产和提供启迪思想、温润心灵、陶冶人生、健康向上的文化产品和服务。
<P style="TEXT-ALIGN: center; TEXT-INDENT: 2em">第三章 文化企业</STRONG>
第二十七条 【企业主体】国家鼓励公民、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依法设立文化企业,尊重各类文化企业的市场主体地位和自主经营权,保障其合法权益,营造公平竞争的发展环境。
第二十八条 【行政许可】公民、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从事文化产业活动,依法需要取得相关行政许可的,应当取得行政许可。
第二十九条 【社会责任】文化企业应当坚守中华文化立场,自觉弘扬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自觉维护国家文化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充分考虑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特点,维护社会公序良俗,承担社会责任和道德责任。
第三十条 【国企国资】国有文化企业应当立足主业,巩固并发展内容生产优势和传播主渠道优势,发挥对文化产业发展的主导和引领作用。
国家建立健全管人管事管资产管导向相统一的国有文化资产管理体制,完善国有文化企业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综合考核评价机制,建立考核结果与薪酬分配等挂钩的制度,提高国有文化资产使用效率,确保国有文化资产安全和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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