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信用类债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3)
(三)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具有同等职责的人员知悉该重大事项发生时;</P>
(四)收到相关主管部门关于重大事项的决定或通知时。</P>
重大事项出现泄露或市场传闻的,企业也应当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P>
第二十一条 信息披露文件一经公布不得随意变更。确有必要进行变更的,应披露变更公告和变更后的信息披露文件。已披露的原文件将在信息披露渠道予以保留,相关机构和个人不得对其进行更改或替换。</P>
第二十二条 企业更正已披露信息的,应及时披露更正公告及更正后的信息披露文件。</P>
已披露经审计财务信息更正的,企业应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更正事项出具专业意见并及时披露。如更正事项对经审计的财务报表具有实质性影响的,企业还应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更正后的财务报告出具审计意见并及时披露。</P>
第二十三条 债券附发行人或投资者选择权条款、投资者保护条款等特殊条款的,企业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和约定及时披露相关条款触发和执行情况。</P>
第二十四条 债券存续期间,企业应当在债券本金或利息兑付日前披露本金、利息兑付安排情况的公告。</P>
第二十五条 债券发生违约的,企业、主承销商、受托管理人、债权代理人或具有同等职责的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和约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时披露发行人财务信息、违约事项、涉诉事项、违约处置方案、处置进展及其他可能影响投资者决策的重要信息,保障投资者知情权。</P>
企业被托管组、接管组托管或接管的,企业信息披露义务由托管、接管组承担。</P>
第二十六条 企业进入破产程序的,除企业自行管理财产或营业事务的,企业信息披露义务由破产管理人承担。</P>
企业或破产管理人应当持续披露破产进展,包括但不限于破产申请受理情况、破产管理人任命情况、破产债权申报安排、债权人会议安排、人民法院裁定情况及其他破产程序实施进展,以及企业财产状况报告、破产重整计划、和解协议、破产财产变价方案和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等其他影响投资者决策的重要信息。管理人实施对债权人利益有重大影响的财产处分行为的,也应及时披露。</P>
第二十七条 企业转移债券清偿义务的,承继方应按照本办法中对企业的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P>
第二十八条 为债券提供担保等形式信用增进服务的机构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披露上一年财务报告。</P>
为债券提供信用增进服务的机构在发生可能影响其代偿能力的重大事项时,为债券提供信用增进服务的机构及公司信用类债券监督管理机构要求的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披露,并说明事项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P>
第二十九条 企业有充分依据证明本办法规定披露的信息涉及可能导致其违反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的,可以依据有关法律规定豁免披露。</P>
<P style="TEXT-ALIGN: center; TEXT-INDENT: 2em">第三章 中介机构信息披露</STRONG></P>
第三十条 为债券的发行、交易、存续期管理提供中介服务的专业机构(统称中介机构)和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承销机构、信用评级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受托管理人、债权代理人或具有同等职责的机构等,应当勤勉尽责,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执业规范和自律规则,按规定和约定履行义务,并对所出具的专业报告、专业意见以及其所披露的其他信息负责。</P>
第三十一条 主承销商、受托管理人、债权代理人或具有同等职责的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和约定履行信息披露职责或义务,并督促企业依照本办法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P>
第三十二条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严格执行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及相关规定,合理运用职业判断,通过设计和实施恰当的程序、方法和技术,获取充分、适当证据,并在此基础上发表独立意见。</P>
第三十三条 信用评级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持续跟踪受评对象信用状况的变化情况,及时发布定期跟踪评级报告。跟踪评级期间,发生可能影响受评对象偿债能力的重大事项时,信用评级机构应及时启动不定期跟踪评级程序,发布不定期跟踪评级报告。</P>
第三十四条 企业应当确保其向中介机构提供的与债券相关的所有资料真实、准确、完整。</P>
中介机构应当对企业提供的文件资料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必要的核查和验证。中介机构认为企业提供的材料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重大遗漏或其他重大违法行为的,应当要求其补充、纠正。</P>
第三十五条 中介机构应制作并保存工作底稿。工作底稿包括出具专业文件所依据的资料、尽职调查报告以及相关会议纪要、谈话记录等。</P>
<P style="TEXT-ALIGN: center; TEXT-INDENT: 2em">第四章 监督管理与法律责任</STRONG></P>
第三十六条 企业未按照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或所披露信息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致使债券投资者遭受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企业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为企业提供信息披露服务的中介机构所出具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也应当依法承担相应责任。</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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