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资源部关于探索利用市场化方式推进矿山生态修复的意见》政策解读(2)
矿山存量建设用地修复后的腾退指标可以流转使用</SPAN>
为盘活矿山存量建设用地,《意见》明确了激励政策。
一是正在开采矿山将依法取得的存量建设用地和历史遗留矿山废弃建设用地修复为耕地的,经验收合格后,可参照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政策,腾退的建设用地指标可在省域范围内流转使用。
二是正在开采矿山将依法取得的存量建设用地修复为耕地及园地、林地、草地等其他农用地的,经验收合格后,腾退的建设用地指标可用于本企业在省域范围内新采矿活动占用同地类的农用地。该负责人介绍,这么做的主要原因,一方面是新建矿山用地量大,本地区新增建设用地规划和计划、新补充耕地能力都难以满足采矿用地需求;另一方面是采矿活动可能跨县级行政区,需要在省级行政区范围内统筹“减少存量建设用地”与“新增建设用地”。
三是允许矿山企业对依法取得的建设用地进行修复后发展相关产业。《意见》规定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土壤环境质量要求、不改变土地使用权人的前提下,经依法批准并按市场价补缴土地出让价款后,矿山企业可将依法取得的国有建设用地修复后用于商业、服务业等经营性用途。
《意见》主要内容之四</SPAN>
历史遗留露天开采类矿山修复工程,可合理利用废弃土石料</SPAN>
一些历史遗留露天开采类矿山在原地遗留有废弃土石料,因实施必要的修复工程也会新产生部分土石料。由地方政府组织合理利用这些废弃土石料,既是开展矿山生态修复的需要,又能增加收益加大对生态修复的投入,达到收益反哺修复的目的。
《意见》规定,对由地方政府组织实施的历史遗留露天开采类矿山的修复,因削坡减荷、消除地质灾害隐患等修复工程新产生的土石料及原地遗留的土石料,可以无偿用于本修复工程。确有剩余的,可由县级人民政府纳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销售,销售收益全部用于本地区生态修复,涉及社会投资主体承担修复工程的,保障其合理收益。同时,在操作层面作出规定要求。
有关监管要求</SPAN>
强化监督和管控,杜绝污染和违法违规问题发生</SPAN>
“好事要办好。《意见》给出这么多途径,就是要释放自然资源政策红利,把国土空间生态保护修复的要求和任务落到实处,既要给予政策激励,又要强调严格管理,坚决防止各类违法违规问题的发生。”该负责人指出,重点是加强对矿山修复形成的耕地及其他农用地质量的监管和加强涉及废弃土石料处置项目的监管。
该负责人还明确,《意见》政策性很强,涉及空间规划、用途管制、耕地保护、资源利用、权益处置等内容,是在总结各地工作基础上的探索创新。由于各地情况差别很大,需要按照《意见》规定,结合实际,因地制宜制定实施办法,明确具体要求和操作程序,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能够准确落地。部将加强工作督导,对政策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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