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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管制法(草案)征求意见(3)
军品出口经营企业出口军品时,应当向海关交验由国家军品出口管制管理部门颁发的许可证件,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报关手续。</P>
第二十八条 军品出口经营者应当委托经批准的军品出口运输企业办理军品出口运输及相关业务。具体办法由国家军品出口管制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规定。</P>
第二十九条 军品出口经营者或者科研生产单位参加国际性军品展览,应当按照程序向国家军品出口管制管理部门办理审批手续。</P>
第四章 监督管理</P>
第三十条 国家出口管制管理部门依法对从事管制物项出口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遵守出口管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P>
国家出口管制管理部门对涉嫌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进行调查,可以采取下列措施:</P>
(一)进入被调查者营业场所或者其他有关场所进行检查;</P>
(二)询问被调查者、利害关系人以及其他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要求其说明情况;</P>
(三)查阅、复制被调查者、利害关系人及其他有关单位或者个人的有关单证、协议、会计账簿、业务函电等文件、资料以及能够证明出口交易真实情况的电子数据;</P>
(四)检查从事出口的运输工具、制止装载可疑的出口物项、要求运回非法出口的物项;</P>
(五)查封、扣押相关涉案物项;</P>
(六)查询被调查者的银行账户。</P>
采取前款第五项或者第六项措施,应当经国家出口管制管理部门负责人书面批准。</P>
第三十一条 国家出口管制管理部门单独或者会同有关部门依法开展监督管理工作,有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碍。</P>
国务院公安、国家安全、交通运输、金融监督管理、市场监督管理、邮政管理等部门,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予以协助。</P>
有关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调查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依法负有保密义务。</P>
第三十二条 国家出口管制管理部门获知或者在监督管理工作中发现有关活动或者行为可能存在出口管制违法风险的,可以对有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采取出具警示函、进行监管谈话等措施。</P>
第三十三条 对涉嫌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向国家出口管制管理部门举报,国家出口管制管理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依法及时处理,并为举报人保密。对实名举报并提供相关事实和证据的,国家出口管制管理部门应当将处理结果告知举报人。</P>
第五章 法律责任</P>
第三十四条 出口经营者违反出口经营专营资格要求从事有关管制物项出口的,由国家出口管制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五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十万元的,并处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罚款。</P>
第三十五条 出口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国家出口管制管理部门或者海关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五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十万元的,并处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出口专营资格:</P>
(一)未经许可擅自出口管制物项;</P>
(二)超出许可范围出口管制物项;</P>
(三)出口禁止出口的管制物项。</P>
第三十六条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获取管制物项出口许可证件,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管制物项出口许可证件的,由国家出口管制管理部门撤销许可,收缴出口许可证,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二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二十万元的,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罚款。</P>
伪造、变造、买卖管制物项出口许可证件的,由国家出口管制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P>
第三十七条 明知是出口管制违法行为仍为其提供代理、货运、寄递、报关、第三方电子商务交易平台和金融等服务的,由国家出口管制管理部门或者海关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十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P>
第三十八条 出口经营者违反本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的措施要求的,由国家出口管制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五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十万元的,并处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出口专营资格。</P>
第三十九条 出口经营者拒绝、阻碍监督检查的,由国家出口管制管理部门或者海关给予警告,并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出口专营资格。</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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