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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征求意见(二)(2)
第七十九条 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制定意外事故的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并向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备案;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进行检查。</P>
第八十条 因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发性事件,造成危险废物严重污染环境的单位,应当立即采取措施消除或者减轻对环境的污染危害,及时通报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居民,并向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接受调查处理。</P>
第八十一条 在发生或者有证据证明可能发生危险废物严重污染环境、威胁居民生命财产安全时,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立即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报告,由人民政府采取防止或者减轻危害的有效措施。有关人民政府可以根据需要责令停止导致或者可能导致环境污染事故的作业。</P>
第八十二条 重点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场所退役前,运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设施、场所采取污染防治措施。退役的费用应当预提,列入投资概算或者生产成本,专门用于重点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场所的退役。具体提取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规定。</P>
第八十三条 禁止经中华人民共和国过境转移危险废物。</P>
第七章 保障措施</P>
第八十四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编制国土空间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时,应当统筹生活垃圾、危险废物等固体废物转运、集中处置等设施建设需求,保障转运、集中处置等设施用地。</P>
第八十五条 国家采取有利于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鼓励、支持有关方面采取有利于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措施,促进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产业发展。</P>
第八十六条 国家鼓励科研单位、固体废物产生单位、固体废物利用单位、固体废物处置单位等联合攻关,研究开发固体废物综合利用、集中处置等的新技术,推动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技术进步。</P>
第八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安排必要的资金用于下列事项:</P>
(一)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P>
(二)生活垃圾分类;</P>
(三)固体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建设;</P>
(四)各级人民政府规定的涉及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其他事项。</P>
使用资金应当加强绩效管理和审计监督,确保资金使用效益。</P>
第八十八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参与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P>
第八十九条 国家鼓励金融机构加大对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项目的信贷投放。</P>
第九十条 从事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等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享受税收优惠。</P>
国家鼓励并提倡社会各界为防治固体废物污染环境捐赠财产,并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给予税收优惠。</P>
第九十一条 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P>
第九十二条 国家鼓励单位和个人购买、使用再生产品和可重复使用产品。</P>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政府采购过程中,应当优先采购再生产品和可重复使用产品。</P>
第八章 法律责任</P>
第九十三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P>
(一)不依法作出行政许可或者办理批准文件的;</P>
(二)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后不予查处的;</P>
(三)有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行为的。</P>
依照本法规定应当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而未作出的,上级主管部门可以直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P>
第九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P>
(一)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公开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信息的;</P>
(二)生活垃圾处置单位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使用监测设备、实时监测污染物的排放情况并公开污染排放数据的;</P>
(三)将列入限期淘汰名录被淘汰的设备转让给他人使用的;</P>
(四)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域、永久基本农田集中区域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建设工业固体废物、危险废物集中贮存、利用、处置的设施、场所和生活垃圾填埋场的;</P>
(五)擅自转移固体废物出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贮存、处置,或者贮存、处置未经批准转移出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的固体废物的;</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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