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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草案)征求意见(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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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三十八条 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表示完成时生效。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一百三十九条 以公告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公告发布时
生效。
第一百四十条 行为人可以明示或者默示作出意思表示。
沉默只有在有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或者符合当事人之间的
交易习惯时,才可以视为意思表示。
第一百四十一条 行为人可以撤回意思表示。撤回意思表示
的通知应当在意思表示到达相对人前或者与意思表示同时到达相
对人。
第一百四十二条 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的解释,应当按照所
使用的词句,结合相关条款、行为的性质和目的、习惯以及诚信
原则,确定意思表示的含义。
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的解释,不能完全拘泥于所使用的词
句,而应当结合相关条款、行为的性质和目的、习惯以及诚信原
则,确定行为人的真实意思。
第三节 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
第一百四十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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俗。
第一百四十四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
效。
第一百四十五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纯获利益的民
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
律行为有效;实施的其他民事法律行为经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
认后有效。
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一个月内予以
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民事法律行为被
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
出。
第一百四十六条 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
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
律规定处理。
第一百四十七条 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
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四十八条 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
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
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四十九条 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使一方在违背真实
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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诈行为的,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五十条 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
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
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五十一条 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
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
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五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
(一)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
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三个月内
没有行使撤销权;
(二)当事人受胁迫,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
使撤销权;
(三)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
明放弃撤销权。
当事人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的,撤销权消灭。
第一百五十三条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
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的除外。
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百五十四条 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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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百五十五条 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没
有法律约束力。
第一百五十六条 民事法律行为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
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第一百五十七条 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
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
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
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
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四节 民事法律行为的附条件和附期限
第一百五十八条 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但是根据其性
质不得附条件的除外。附生效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
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失效。
第一百五十九条 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当事人为自己的
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成就;不正当地促成
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
第一百六十条 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期限,但是根据其性质
不得附期限的除外。附生效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期限届至时
生效。附终止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期限届满时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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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代 理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一百六十一条 民事主体可以通过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
为。
依照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或者民事法律行为的性质,应当
由本人亲自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得代理。
第一百六十二条 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名义实
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被代理人发生效力。
第一百六十三条 代理包括委托代理和法定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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