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法治动态>>全文
民法典(草案)征求意见(三)(7)
凭证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第四百四十二条 汇票、本票、支票、债券、存款单、仓
单、提单的兑现日期或者提货日期先于主债权到期的,质权人可
以兑现或者提货,并与出质人协议将兑现的价款或者提取的货物
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第四百四十三条 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办理出
质登记时设立。
基金份额、股权出质后,不得转让,但是经出质人与质权人
— 86 —
协商同意的除外。出质人转让基金份额、股权所得的价款,应当
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第四百四十四条 以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
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出质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出质后,出质人不得转让或者许可他人
使用,但是经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出质人转让或者
许可他人使用出质的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
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第四百四十五条 以应收账款出质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
时设立。
应收账款出质后,不得转让,但是经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
意的除外。出质人转让应收账款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
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第四百四十六条 权利质权除适用本节规定外,适用本章第
一节的有关规定。
第十九章 留置权
第四百四十七条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
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权人为留置权人,占有的动产为留置财产。
第四百四十八条 债权人留置的动产,应当与债权属于同一
法律关系,但是企业之间留置的除外。
— 87 —
第四百四十九条 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不得留置的动
产,不得留置。
第四百五十条 留置财产为可分物的,留置财产的价值应当
相当于债务的金额。
第四百五十一条 留置权人负有妥善保管留置财产的义务;
因保管不善致使留置财产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百五十二条 留置权人有权收取留置财产的孳息。
前款规定的孳息应当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费用。
第四百五十三条 留置权人与债务人应当约定留置财产后的
债务履行期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留置权人应当给债
务人两个月以上履行债务的期间,但是鲜活易腐等不易保管的动
产除外。债务人逾期未履行的,留置权人可以与债务人协议以留
置财产折价,也可以就拍卖、变卖留置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
偿。
留置财产折价或者变卖的,应当参照市场价格。
第四百五十四条 债务人可以请求留置权人在债务履行期限
届满后行使留置权;留置权人不行使的,债务人可以请求人民法
院拍卖、变卖留置财产。
第四百五十五条 留置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
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债务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第四百五十六条 同一动产上已设立抵押权或者质权,该动
产又被留置的,留置权人优先受偿。
— 88 —
第四百五十七条 留置权人对留置财产丧失占有或者留置权
人接受债务人另行提供担保的,留置权消灭。
第五分编 占 有
第二十章 占 有
第四百五十八条 基于合同关系等产生的占有,有关不动产
或者动产的使用、收益、违约责任等,按照合同约定;合同没有
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有关法律规定。
第四百五十九条 占有人因使用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致
使该不动产或者动产受到损害的,恶意占有人应当承担赔偿责
任。
第四百六十条 不动产或者动产被占有人占有的,权利人可
以请求返还原物及其孳息;但是,应当支付善意占有人因维护该
不动产或者动产支出的必要费用。
第四百六十一条 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毁损、灭失,该不
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请求赔偿的,占有人应当将因毁损、灭失
取得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返还给权利人;权利人的损
害未得到足够弥补的,恶意占有人还应当赔偿损失。
第四百六十二条 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被侵占的,占有人
有权请求返还原物;对妨害占有的行为,占有人有权请求停止侵
害、排除妨碍或者消除危险;因侵占或者妨害造成损害的,占有
人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 89 —
占有人返还原物的请求权,自侵占发生之日起一年内未行使
的,该请求权消灭。
第三编 合 同
第一分编 通 则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四百六十三条 本编调整因合同产生的民事关系。
第四百六十四条 合同是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
事法律关系的协议。
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有关该身份
关系的法律规定;没有规定的,可以根据其性质参照适用本编规
定。
第四百六十五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
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百六十六条 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应当
依据本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确定争议条款的含义。
合同文本采用两种以上文字订立并约定具有同等效力的,对
各文本使用的词句推定具有相同含义。各文本使用的词句不一致
的,应当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以及诚信原则等予以解释。


总共9页  [1] [2] [3] [4] [5] [6] 7 [8] [9] 
上一页  下一页  

法律图书馆>>法治动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