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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草案)征求意见(四)
第五百零一条 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或
者其他应当保密的信息,无论合同是否成立,不得泄露或者不正
当地使用。泄露、不正当地使用该商业秘密或者信息造成对方损
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章 合同的效力
第五百零二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
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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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
定。未办理批准等手续的,该合同不生效,但是不影响合同中履
行报批等义务条款以及相关条款的效力。应当办理申请批准等手
续的当事人未履行义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承担违反该义务的责
任。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合同的变更、转让、解除等情形应当办
理批准等手续生效的,适用前款规定。
第五百零三条 无权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订立合同,被
代理人已经开始履行合同义务或者接受相对人履行的,视为对合
同的追认。
第五百零四条 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负责人
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
外,该合同对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发生效力。
第五百零五条 当事人超越经营范围订立的合同的效力,应
当依照本法总则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编的有关规定确定,不得仅
以超越经营范围确认合同无效。
第五百零六条 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
(一)造成对方人身损害的;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第五百零七条 合同不生效、无效、被撤销或者终止的,不
影响合同中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
第五百零八条 本编对合同的效力没有规定的,适用本法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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则编第六章第三节的有关规定。
第四章 合同的履行
第五百零九条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
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
破坏生态。
第五百一十条 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
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
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合同性质、合同
目的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第五百一十一条 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据
前条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
(一)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强制性国家标准履行;没有
强制性国家标准的,按照推荐性国家标准履行;没有推荐性国家
标准的,按照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
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二)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
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依照规
定履行。
(三)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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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
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四)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
可以随时请求履行,但是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五)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
履行。
(六)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因
债权人原因增加的履行费用,由债权人负担。
第五百一十二条 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订立的电子合同的
标的为交付商品并采用快递物流方式交付的,收货人的签收时间
为交付时间。电子合同的标的为提供服务的,生成的电子凭证或
者实物凭证中载明的时间为交付时间;前述凭证没有载明时间或
者载明时间与实际提供服务时间不一致的,实际提供服务的时间
为交付时间。
电子合同的标的为采用在线传输方式交付的,合同标的进入
对方当事人指定的特定系统并且能够检索识别的时间为交付时
间。
电子合同当事人对交付方式、交付时间另有约定的,按照其
约定。
第五百一十三条 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在合同
约定的交付期限内政府价格调整时,按照交付时的价格计价。逾
期交付标的物的,遇价格上涨时,按照原价格执行;价格下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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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按照新价格执行。逾期提取标的物或者逾期付款的,遇价格
上涨时,按照新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照原价格执行。
第五百一十四条 以支付金钱为内容的债,除法律另有规定
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以实际履行地的
法定货币履行。
第五百一十五条 债务标的有多项而债务人只需履行其中一
项的,债务人享有选择权;但是,法律另有规定、当事人另有约
定或者另有交易习惯的除外。
享有选择权的当事人在约定期限内或者履行期限届满未作选
择,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选择的,选择权转移至对方。
第五百一十六条 当事人行使选择权应当及时通知对方,通
知到达对方时,债务标的确定。确定的债务标的不得变更,但是
经对方同意的除外。
可选择的债务标的之中发生不能履行情形的,享有选择权的
当事人不得选择不能履行的标的,但是该不能履行的情形是由对
方造成的除外。
第五百一十七条 债权人为二人以上,标的可分,按照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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