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草案)征求意见(五)(11)
知对方。因解除合同造成对方损失的,除不可归责于肖像权人的
事由外,应当赔偿损失。
第一千零二十三条 对姓名等的许可使用,参照适用肖像许
可使用的有关规定。
对自然人声音的保护,参照适用肖像权保护的有关规定。
第五章 名誉权和荣誉权
第一千零二十四条 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
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
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
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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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千零二十五条 行为人实施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等行
为,影响他人名誉的,不承担民事责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除外:
(一)捏造事实、歪曲事实;
(二)对他人提供的失实内容未尽到合理审查义务;
(三)使用侮辱性言辞等贬损他人名誉。
第一千零二十六条 认定行为人是否尽到前条第二项规定的
合理审查义务,应当考虑下列因素:
(一)内容来源的可信度;
(二)对明显可能引发争议的内容是否进行了必要的调查;
(三)内容的时效性;
(四)内容与公序良俗的关联性;
(五)受害人名誉受贬损的可能性;
(六)审查能力和审查成本。
行为人应当就其尽到合理审查义务承担举证责任。
第一千零二十七条 行为人发表的文学、艺术作品以真人真
事或者特定人为描述对象,含有侮辱、诽谤内容,侵害他人名誉
权的,受害人有权依法请求该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行为人发表的文学、艺术作品不以特定人为描述对象,仅其
中的情节与该特定人的情况相似的,不承担民事责任。
第一千零二十八条 报刊、网络等媒体报道的内容失实,侵
害他人名誉权的,受害人有权请求该媒体及时采取更正或者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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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必要措施;媒体不及时采取措施的,受害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
责令该媒体在一定期限内履行。
第一千零二十九条 民事主体可以依法查询自己的信用评
价;发现信用评价错误的,有权提出异议并请求采取更正、删除
等必要措施。信用评价人应当及时核查,经核查属实的,应当及
时采取必要措施。
第一千零三十条 民事主体与征信机构等信用信息收集者、
控制者之间的关系,适用本编有关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和其他法
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
第一千零三十一条 民事主体享有荣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
人不得非法剥夺他人的荣誉称号,不得诋毁、贬损他人的荣誉。
获得的荣誉称号应当记载而没有记载的,民事主体可以请求
记载;获得的荣誉称号记载错误的,民事主体可以请求更正。
第六章 隐私权和个人信息保护
第一千零三十二条 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
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
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
第一千零三十三条 除权利人明确同意外,任何组织或者个
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以短信、电话、即时通讯工具、电子邮件、传单等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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式侵扰他人的私人生活安宁;
(二)进入、窥视、拍摄他人的住宅、宾馆房间等私密空间;
(三)拍摄、录制、公开、窥视、窃听他人的私密活动;
(四)拍摄、窥视他人身体的私密部位;
(五)收集、处理他人的私密信息;
(六)以其他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第一千零三十四条 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
个人信息是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
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的各种信息,包括自然人的姓名、出生
日期、身份证件号码、生物识别信息、住址、电话号码、电子邮
箱地址、行踪信息等。
个人信息中的私密信息,同时适用隐私权保护的有关规定。
第一千零三十五条 收集、处理自然人个人信息的,应当遵
循合法、正当、必要原则,不得过度收集、处理,并符合下列条
件:
(一)征得该自然人或者其监护人同意,但是法律、行政法
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公开收集、处理信息的规则;
(三)明示收集、处理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
(四)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双方的约定。
个人信息的处理包括个人信息的使用、加工、传输、提供、
公开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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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千零三十六条 自然人可以向信息控制者依法查阅、抄
录或者复制其个人信息;发现信息有错误的,有权提出异议并请
求及时采取更正等必要措施。
自然人发现信息控制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或者双方
的约定收集、处理其个人信息的,有权请求信息控制者及时删
除。
第一千零三十七条 收集、处理自然人个人信息,有下列情
形之一的,行为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一)在该自然人或者其监护人同意的范围内实施的行为;
(二)处理该自然人自行公开的或者其他已经合法公开的信
息,但是该自然人明确拒绝或者处理该信息侵害其重大利益的除
外;
(三)为维护公共利益或者该自然人合法权益,合理实施的
其他行为。
第一千零三十八条 信息收集者、控制者不得泄露、篡改其
收集、存储的个人信息;未经被收集者同意,不得向他人非法提
供个人信息,但是经过加工无法识别特定个人且不能复原的除
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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