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草案)征求意见(六)(10)
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
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第一千二百四十六条 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
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造成的,可以减轻责任。
第一千二百四十七条 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
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二百四十八条 动物园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
园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不承担
侵权责任。
第一千二百四十九条 遗弃、逃逸的动物在遗弃、逃逸期间
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动物原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二百五十条 因第三人的过错致使动物造成他人损害
的,被侵权人可以向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请求赔偿,也可以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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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人请求赔偿。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
追偿。
第一千二百五十一条 饲养动物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尊重社
会公德,不得妨碍他人生活。
第十章 建筑物和物件损害责任
第一千二百五十二条 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造
成他人损害的,由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建设
单位与施工单位能够证明不存在质量缺陷的除外。建设单位、施
工单位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因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或者第三人的原因,建筑物、构
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所有人、管理人、使
用人或者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二百五十三条 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
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
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
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
任人追偿。
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 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
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
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
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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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
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
防止前款规定情形的发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
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
发生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的,有关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
查,查清责任人。
第一千二百五十五条 堆放物倒塌、滚落或者滑落造成他人
损害,堆放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二百五十六条 在公共道路上堆放、倾倒、遗撒妨碍
通行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行为人承担侵权责任。公共道路
管理人不能证明已经尽到清理、防护、警示等义务的,应当承担
相应的责任。
第一千二百五十七条 因林木折断、倾倒或者果实坠落等造
成他人损害,林木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
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二百五十八条 在公共场所或者道路上挖掘、修缮安
装地下设施等造成他人损害,施工人不能证明已经设置明显标志
和采取安全措施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窨井等地下设施造成他人损害,管理人不能证明尽到管理职
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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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则
第一千二百五十九条 民法所称的“以上”、“以下”、“以
内”、“届满”,包括本数;所称的“不满”、“超过”、“以外”,不
包括本数。
第一千二百六十条 本法自 年 月 日起施行。《中华
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同时废
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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