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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改《银行卡清算机构管理办法》的决定(征求意见稿)(9)
<P style="TEXT-ALIGN: left; TEXT-INDENT: 2em">第三十八条 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擅自从事银行卡清算业务,伪造、变造银行卡清算业务许可证,由中国人民银行责令其终止银行卡清算业务,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进行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P>
<P style="TEXT-ALIGN: left; TEXT-INDENT: 2em">第三十九条 境外机构违反本办法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中国人民银行会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可以责令境内发卡机构、收单机构和清算机构暂停或停止与其开展的全部或部分业务合作;情节严重的,3年内不得申请或参与申请银行卡清算业务许可。</P>
<P style="TEXT-ALIGN: left; TEXT-INDENT: 2em">对协助境外机构从事或变相从事人民币的银行卡清算业务的境内银行业金融机构、清算机构,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有处罚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给予处罚;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未作处罚规定的,由中国人民银行会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责令限期改正,并给予警告或者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P>
<P style="TEXT-ALIGN: left; TEXT-INDENT: 2em">对协助境外机构从事或变相从事人民币的银行卡清算业务的非银行支付机构,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有处罚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给予处罚;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未作处罚规定的,由中国人民银行责令限期改正,并给予警告或者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P>
<P style="TEXT-ALIGN: center; TEXT-INDENT: 2em">第五章 附则</STRONG></P>
<P style="TEXT-ALIGN: left; TEXT-INDENT: 2em">第四十条 本办法所称银行卡清算业务标准体系包括卡片标准、受理标准、信息交换标准、业务处理标准和信息安全标准等内容。</P>
<P style="TEXT-ALIGN: left; TEXT-INDENT: 2em">第四十一条 《国务院关于实施银行卡清算机构准入管理的决定》施行前已经依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银行卡清算业务的境内机构,应当凭原批准从事银行卡清算业务的文件,参照本办法第二十条申请银行卡清算业务许可证。</P>
<P style="TEXT-ALIGN: left; TEXT-INDENT: 2em">《国务院关于实施银行卡清算机构准入管理的决定》施行前仅为跨境交易提供外币的银行卡清算服务的境外机构,应当参照本办法第二十七条进行报告。</P>
<P style="TEXT-ALIGN: left; TEXT-INDENT: 2em">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会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解释。</P>
<P style="TEXT-ALIGN: left; TEXT-INDENT: 2em">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自 年 月 日起施行。</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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