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监管总局关于《经营者集中审查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2)
申报义务人未进行集中申报的,其他参与集中的经营者可以提出申报。</P>
申报义务人可以自行申报,也可以依法委托他人代理申报。</P>
第十条 申报文件、材料应当包括如下内容:</P>
(一)申报书。申报书应当载明参与集中的经营者的名称、住所、经营范围、预定实施集中的日期。申报人的身份证明或注册登记证明,境外申报人还须提交当地公证机关的公证文件和相关的认证文件。委托代理人申报的,应当提交经申报人签字的授权委托书。</P>
(二)集中对相关市场竞争状况影响的说明。具体包括:集中交易概况;相关市场界定;参与集中的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及其对市场的控制力;主要竞争者及其市场份额;市场集中度;市场进入;行业发展现状;集中对市场竞争结构、行业发展、技术进步、国民经济发展、消费者以及其他经营者的影响;集中对相关市场竞争影响的效果评估及依据。</P>
(三)集中协议及相关文件。具体包括:各种形式的集中协议文件,如协议书、合同以及相应的补充文件等。</P>
(四)参与集中的经营者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上一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P>
(五)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资料。</P>
第十一条 除本规定第十条要求提供的文件、资料外,申报人可以自愿提供有助于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对该集中进行审查和做出决定的其他文件、资料,如地方人民政府和主管部门等有关方面的意见,支持集中协议的各类报告等。</P>
第十二条 申报人提交纸质申报文件、资料的同时,应当提交内容相同的光盘电子文档。申报文件、资料应当合理编排以方便查阅。</P>
申报人应当提交中文撰写的文件、资料。文件、资料的原件是外文书写的,应当提交中文翻译件并附外文原件。文件、资料为副本、复印件或传真件的,应当根据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的要求出示原件供验证。</P>
申报人应当同时提交申报文件、资料的公开版本和保密版本。申报人应当对申报文件、资料中的商业秘密和其他需要保密的信息进行标注。</P>
第十三条 申报人应当提交完备的文件、资料,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应对申报人提交的文件、资料进行核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现申报的文件、资料不完备的,可以要求申报人在规定期限内补交。申报人逾期未补交的,视为未申报。</P>
第十四条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经核查认为申报文件、资料符合法定要求的,应当自收到完备的申报文件、资料之日予以立案并书面通知申报人。</P>
第十五条 申报人故意隐瞒重要情况或者提供虚假信息的,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不予立案。</P>
第十六条 经营者集中未达到《规定》第三条规定的申报标准,参与集中的经营者自愿提出经营者集中申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收到申报文件、资料后经审查认为有必要立案的,应当按照《反垄断法》的规定进行立案审查并作出决定。</P>
在前款所述申报和立案审查期间,参与集中的经营者可以自行决定是否暂停实施其集中交易,并承担相应的后果。</P>
第十七条 经营者集中案件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适用简易案件办理程序:</P>
(一)市场份额符合下述标准的:</P>
1.在同一相关市场,所有参与集中的经营者所占的市场份额之和小于15%;</P>
2.存在上下游关系的参与集中的经营者,在上下游市场所占的份额均小于25%;</P>
3.不在同一相关市场、也不存在上下游关系的参与集中的经营者,在与交易有关的每个市场所占的份额均小于25%;</P>
(二)参与集中的经营者在中国境外设立合营企业,合营企业不在中国境内从事经济活动;</P>
(三)参与集中的经营者收购境外企业股权或资产的,该境外企业不在中国境内从事经济活动;</P>
(四)由两个以上经营者共同控制的合营企业,通过集中被其中一个或一个以上经营者控制。</P>
第十八条 符合本规定第十七条但存在下列情形的经营者集中案件,不视为简易案件:</P>
(一)由两个以上经营者共同控制的合营企业,通过集中被其中的一个经营者控制,该经营者与合营企业属于同一相关市场的竞争者,且市场份额之和大于15%;</P>
(二)经营者集中涉及的相关市场难以界定;</P>
(三)经营者集中对市场进入、技术进步可能产生不利影响;</P>
(四)经营者集中对消费者和其他有关经营者可能产生不利影响;</P>
(五)经营者集中对国民经济发展可能产生不利影响;</P>
(六)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认为可能对市场竞争产生不利影响的其他情形。</P>
第十九条 经营者集中符合本规定简易案件标准的,申报人可以申请作为简易案件申报。申报人申请简易案件申报的,按照市场监管总局公布的简易案件申报文件、资料相关要求提交申报文件、资料。</P>
第二十条 符合下列情形的经营者集中,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可以撤销对简易案件的立案:</P>
(一)申报人隐瞒重要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误导性信息的;</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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