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监管总局关于《经营者集中审查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7)
(三)监督出售协议的执行,并定期向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提交监督报告;</P>
(四)协调剥离义务人与潜在买方就剥离事项产生的争议;</P>
(五)应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的要求提交其他与剥离有关的报告。</P>
不得披露其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向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提交的各种报告及相关信息。</P>
第六十二条 在受托剥离阶段,剥离受托人负责为剥离业务找到买方并达成出售协议。</P>
剥离受托人有权以无底价方式出售剥离业务。</P>
第六十三条 如果剥离义务人违反审查决定,未能及时、有效地履行剥离义务,相关政府部门、行业协会、经营者、消费者等单位或个人可以向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举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应当为举报人保密。</P>
第六十四条 其他种类限制性条件的实施,可以比照适用有关剥离的相应规定。</P>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可以要求申报方委托受托人对其他种类限制性条件履行情况进行监督。其他种类限制性条件义务人的职责、义务、受托人的选择及其职责,可以比照适用有关剥离的相应规定。</P>
第六十五条 审查决定生效后,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可以对限制性条件进行重新审查,变更或者解除限制性条件。</P>
第六十六条 集中后经营者申请变更或解除限制性条件的,应向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提出书面申请,并说明理由。</P>
第六十七条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评估变更或解除限制性条件请求时,应考虑如下因素:</P>
(一)集中交易方是否发生重大变化;</P>
(二)相关市场竞争状况是否发生了实质性变化;</P>
(三)实施限制性条件是否无必要或不可能;</P>
(四)其他因素。</P>
第六十八条 经营者申请变更或者解除限制性条件,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应及时给予书面答复;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决定变更或解除限制性条件的,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P>
第六十九条 参与集中的经营者违反审查决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应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应责令停止实施集中、限期处分股份或者资产、限期转让营业以及采取其他必要措施恢复到集中前的状态,可处以五十万元人民币以下的罚款。</P>
第七十条 受托人提供虚假信息或隐瞒信息,未能勤勉、尽职地履行本规定的,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可以责令改正。</P>
第七十一条 剥离业务的买方违反本规定的,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应责令其改正。</P>
<P style="TEXT-ALIGN: center; TEXT-INDENT: 2em">第五章 违法实施经营者集中调查</STRONG></P>
第七十二条 本规定所称违法实施经营者集中,是指经营者违反《反垄断法》的规定实施的集中。</P>
第七十三条 对涉嫌违法实施经营者集中,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举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应当为举报人保密。</P>
举报采用书面形式,并提供举报人和被举报人基本情况、涉嫌违法实施经营者集中的相关事实和证据等内容的,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应当进行必要的核实。</P>
对于从其他途径获悉的涉嫌违法实施经营者集中的相关事实和证据,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可以进行必要的核实。</P>
第七十四条 对有初步事实和证据表明存在违法实施经营者集中嫌疑的经营者集中,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应当立案,并书面通知被调查的经营者。</P>
本规定所称被调查的经营者,是指本规定第九条规定的申报义务人。</P>
第七十五条 被调查的经营者应当在立案通知送达之日起30内,向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提交与被调查交易是否属于经营者集中、是否达到申报标准、是否违法实施等有关的文件、资料。</P>
第七十六条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应当自收到被调查的经营者依据本规定第七十五条提交的文件、资料之日起60日内,对被调查的交易是否属于违法实施经营者集中完成初步调查。</P>
属于违法实施经营者集中的,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应进行进一步调查,并书面通知被调查的经营者。经营者应暂停实施集中。</P>
不属于违法实施经营者集中的,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应当作出不实施进一步调查的决定,并书面通知被调查的经营者。</P>
第七十七条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决定实施进一步调查的,被调查的经营者应当自收到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书面通知之日起30日内,参照本规定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文件资料的规定向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提交相关文件、资料。</P>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应当自收到被调查的经营者提交的符合前款规定的文件、资料之日起180日内,完成进一步调查。</P>
在进一步调查阶段,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应按照《反垄断法》及本规定,对被调查的交易是否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进行评估。</P>
第七十八条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进行调查,可以采取《反垄断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措施。</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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