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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国际发展合作署行政处罚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

为规范国家国际发展合作署行政处罚的实施,保障行政处罚的合法性和有效性,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共利益,国家国际发展合作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制定本办法,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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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登录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http://www.chinalaw.gov.cn), 进入首页主菜单的“立法意见征集”栏目提出意见。</P>
2.登录国际发展合作署网站(网址:http://www.cidca.gov.cn),进入上方“政务公开”栏目中的“信息发布”,点击“国家国际发展合作署关于《国家国际发展合作署行政处罚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提出意见。</P>
3.电子邮件:zcfgc@cidca.gov.cn。</P>
4.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北京市西城区月坛北小街2号 国家国际发展合作署政策和规划司(邮编100037),并请在信封上注明“国家国际发展合作署行政处罚实施办法征求意见”字样。</P>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0年2月9日。</P>
<P style="TEXT-ALIGN: right; TEXT-INDENT: 2em">国家国际发展合作署</P>
<P style="TEXT-ALIGN: right; TEXT-INDENT: 2em">2020年1月10日</P>
<P style="TEXT-ALIGN: right; TEXT-INDENT: 2em" align=left>国家国际发展合作署行政处罚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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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立法目的】为规范国家国际发展合作署(以下简称国际发展合作署)行政处罚的实施,保障行政处罚的合法性和有效性,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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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适用范围】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依据法律、行政法规或者部门规章规定,应当由国际发展合作署给予行政处罚的,适用本办法。</P>
第三条  【实施机关】行政处罚由国际发展合作署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国际发展合作署内设机构不得以自身名义实施行政处罚。</P>
没有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的规定,国际发展合作署不得委托其他组织实施行政处罚。</P>
第四条  【回避原则】国际发展合作署实施行政处罚,依法实行回避制度。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应当回避。</P>
第五条 【调查与审理分离原则】国际发展合作署对行政处罚实行案件调查与案件审理分离的制度。</P>
第六条  【审理机构职能】国际发展合作署设立行政处罚委员会,作为国际发展合作署行政处罚案件的审理机构。</P>
行政处罚委员会通过召开审理会的方式审理行政处罚案件。</P>
第七条  【法制机构职能】国际发展合作署法制机构(以下简称法制机构)是国际发展合作署行政处罚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负责组织行政处罚委员会的审理会,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制作相关法律文书,承担行政处罚委员会的日常工作。</P>
第八条  【调查机构】国际发展合作署行政处罚案件的调查机关是案件所涉及的业务部门。必要时,该业务部门可以会同其他相关部门共同调查案件。</P>
第九条  【启动调查】国际发展合作署业务部门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时,应及时展开调查工作。</P>
第十条  【调查程序】调查机关应当全面、客观、公正进行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P>
第十一条  【调查程序终结】行政处罚案件调查终结后,拟作出行政处罚的,调查机关应当制作《案件调查终结报告》及证据目录,连同证据材料一并移交行政处罚委员会。</P>
《案件调查终结报告》应写明案件的事实情况、调查过程、相关证据及违反的法律规定,并对案件的处理及依据提出初步意见。</P>
第十二条  【调查结果移送】《案件调查终结报告》及证据等材料移交行政处罚委员会后,由法制机构进行初步审查。</P>
初次从事行政处罚审查的人员,应当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P>
第十三条  【案件审查】法制机构认为案件中事实不清的,可以要求调查机关作出解释、说明。必要时,法制机构可以直接向有关单位及人员调查、了解情况。</P>
第十四条  【退回补充调查】法制机构经过审查,认为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可以退回调查机关补充调查。</P>
第十五条  【审查终结】法制机构经审查,认为案件主要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应当制作《案件审查报告》。</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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