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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国际发展合作署行政复议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

为防止和纠正违法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国家国际发展合作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制定本办法,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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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登录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http://www.chinalaw.gov.cn), 进入首页主菜单的“立法意见征集”栏目提出意见。</P>
2.登录国际发展合作署网站(网址:http://www.cidca.gov.cn),进入上方“政务公开”栏目中的“信息发布”,点击“国家国际发展合作署关于《国家国际发展合作署行政复议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提出意见。</P>
3.电子邮件:zcfgc@cidca.gov.cn。</P>
4.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北京市西城区月坛北小街2号 国家国际发展合作署政策和规划司(邮编100037),并请在信封上注明“国家国际发展合作署行政复议实施办法征求意见”字样。</P>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0年2月9日。</P>
<P style="TEXT-ALIGN: right; TEXT-INDENT: 2em">国家国际发展合作署</P>
<P style="TEXT-ALIGN: right; TEXT-INDENT: 2em">2020年1月10日</P>
<P style="TEXT-ALIGN: right; TEXT-INDENT: 2em" align=left>国家国际发展合作署行政复议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P>
<P style="TEXT-ALIGN: right; TEXT-INDENT: 2em" align=left> </P>
第一条 【立法目的】为防止和纠正违法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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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适用范围】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国家国际发展合作署(以下简称国际发展合作署)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国际发展合作署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国际发展合作署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作出行政复议决定,适用本办法。</P>
第三条 【复议范围】申请人对国际发展合作署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向国际发展合作署申请行政复议。</P>
第四条 【复议申请】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应当提交书面行政复议申请书正本一份,并按照被申请人数目提交副本。复议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P>
(一)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公民的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码、工作单位、住所、邮政编码、送达地址、联系方式;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邮政编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P>
(二)被申请人的名称、地址;</P>
(三)行政复议具体要求、主要事实和理由(包括知道具体行政行为的时间);</P>
(四)申请人的签名或者盖章;</P>
(五)申请行政复议的日期。</P>
申请人为自然人的,应当提交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证件复印件;申请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提交营业执照或者其他有效证件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证件复印件。</P>
申请人委托代理人代为申请的,还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的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证件复印件。</P>
行政复议申请书应当附具必要的证据材料。被申请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以书面形式作出的,应当附具该文书或者其复印件。</P>
第五条 【行政复议第三人】同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要求作为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请,经国际发展合作署审查同意,可以作为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P>
行政复议期间,国际发展合作署法制机构认为申请人以外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被审查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可以通知其作为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P>
第六条 【提交复议申请材料】申请人向国际发展合作署申请行政复议的,向国际发展合作署法制机构办理申请手续。法制机构应当在申请书上注明收到日期,并由递交人签字确认。</P>
第七条 【复议的受理】国际发展合作署法制机构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5日内按照《行政复议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审查,并依法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P>
国际发展合作署法制机构依法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制作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并告知申请人。</P>
行政复议申请符合《行政复议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但不属于国际发展合作署受理范围的,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复议机关提出。</P>
除依法决定不予受理或告知申请人应当向其他复议机关申请复议的外,行政复议的申请自国际发展合作署法制机构收到之日起即为受理。</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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