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国际发展合作署行政复议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2)
第八条 【不予受理的情形】行政复议申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并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请人:</P>
(一)申请复议的事项不属于《行政复议法》第六条规定的复议范围的;</P>
(二)申请人不具备复议申请主体资格的;</P>
(三)申请人错列被申请人且拒绝变更的;</P>
(四)申请复议超过了法定的申请期限且无正当理由的;</P>
(五)申请人提起行政诉讼,法院已经受理或尚未决定是否受理,又申请行政复议的;</P>
(六)申请人向其他有管辖权的行政机关申请复议,该复议机关已经依法受理的;</P>
(七)申请人撤回复议申请,无正当理由再行申请复议的;</P>
(八)行政复议申请不具备其他法定要件的。</P>
第九条 【国际发展合作署提出书面答复】国际发展合作署法制机构应当自行政复议申请受理之日起7日内,将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发送署内承办具体行政行为的业务部门。业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书副本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书面答复应载明以下内容:</P>
(一)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事实依据和有关证据材料;</P>
(二)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具体条款和内容;</P>
(三)作出答复的时间、联系人,并加盖公章。</P>
在行政复议过程中,业务部门不得自行向申请人和其他有关组织或者个人收集证据。</P>
第十条 【复议审查方式】行政复议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的办法,如案情复杂、书面审查无法查明案情的,也可以采取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实地调查,邀请专门机构进行检验、鉴定等方式。</P>
国际发展合作署法制机构在办理行政复议事项过程中可以向业务部门调取、查阅、复制相关证据材料,业务部门应予配合。</P>
第十一条 【专家论证制度和听证制度】对重大、复杂的案件,国际发展合作署法制机构可以组织法律顾问、专家进行研究论证;申请人提出要求或者国际发展合作署法制机构认为必要时,可以采取听证方式审理。</P>
第十二条 【规范性文件附带审查】申请人在申请行政复议时,依法一并提出审查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国际发展合作署法制机构一并受理。有权处理的,应当在30日内依法处理;无权处理的,应当在7日内按照法定程序转送有权处理的国家机关依法处理。处理期间,中止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查。</P>
第十三条 【复议决定的作出】国际发展合作署法制机构对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提出意见,经国际发展合作署署务会审定后,作出以下行政复议决定:</P>
(一)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决定维持;</P>
(二)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履行未履行的法定职责的,决定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履行;</P>
(三)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决定撤销、变更或者确认具体行政行为违法:</P>
1.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P>
2.适用依据错误的;</P>
3.违反法定程序的;</P>
4.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P>
5.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P>
第十四条 【行政赔偿】申请人在申请行政复议时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十二条规定写明具体的赔偿请求、事实根据和理由。国际发展合作署对符合国家赔偿法的有关规定应当给予赔偿的,在决定撤销、变更具体行政行为或者确认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时,应当同时决定依法给予赔偿。</P>
第十五条 【解释及生效日期】本办法由国际发展合作署负责解释,自20年月日起施行。</P>
关于《国家国际发展合作署行政复议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起草情况的说明</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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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制定背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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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时,向行政机关提出的救济申请。行政复议对于保障和监督行政主体依法行使行政职权,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法治政府具有重要意义和作用。为规范国家国际发展合作署(以下简称国际发展合作署)行政复议工作,推进法治政府建设,国际发展合作署结合工作实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实施条例》、《规章制定程序条例》、《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等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制定了《国家国际发展合作署行政复议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P>
二、起草思路</STRONG></P>
在起草过程中,我们遵循以下原则和思路:一是坚持合法合规。严格依据《行政复议法》及其实施条例,细化有关行政复议制度和规则,坚持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依法化解行政纠纷。二是完善办案程序。根据国际发展合作署“三定”职能,规定行政复议申请、受理、审查、决定等重点环节的具体法律制度,优化办案流程。三是强化指导监督。发挥行政复议对行政行为的监督作用,通过执行生效行政复议决定,依法调整、规范行政相对人和国际发展合作署的权利义务关系。</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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