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监管总局权威解读!这些都属于哄抬物价,一律从严从重处罚!(2)
正如前文提到的,影响价格预期的因素很多,只要经营者虚构了与供应紧张、需求旺盛、价格上涨有密切关联的信息,可能推高价格预期进而推高商品价格的,都可以被认定为捏造涨价信息的行为,因此,本条设计了第(四)项兜底条款,以便于执法。</P>
三、经营者存在以下情形的,可以认定为散布涨价信息。</P>
(一)散布捏造的涨价信息的;</P>
(二)散布的信息虽不属于捏造信息,但使用“严重缺货"“即将全线提价”等紧迫性用语或者诱导性用语,推高价格预期的;</P>
(三)散布言论,号召或者诱导其他经营者提高价格的;</P>
(四)散布可能推高防疫用品、民生商品价格预期的其他信息的。</P>
解读</P>
本条对涨价信息行为的表现形式进行细化</P>
“散布涨价信息”内涵远大于“散布价格上涨”,散布涨价信息主要分为以下几种表现形式:</P>
表现形式:</P>
一是散布捏造的涨价信息。捏造的涨价信息并非真实信息,或者在当时条件下根本无法预测到的信息。经营者散布捏造的涨价信息,从本质上讲是一种欺骗行为,即通过传播欺骗性信息,推动价格非合理上涨,借此牟取不当利益。</P>
二是散布的信息虽不属于捏造,但使用了紧迫性用语或者诱导性用语,人为制造恐慌情绪,推高价格预期。</P>
三是散布言论,号召或诱导其它经营者抬高价格的。这种行为与价格串通行为的区别在于,散布言论号召或诱导其他经营者抬高价格行为属于经营者单方行为,其目的是通过散布言论,对其他经营者甚至社会公众产生心理影响,从而推动价格过高过快上涨。</P>
四是考虑到散布信息影响价格舆情的情况比较复杂,本条设计了第(四)项兜底条款,以便于执法。</P>
四、经营者有以下情形之一,可以认定构成《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六条第(二)项所规定的哄抬价格违法行为。</P>
(一)生产防疫用品及防疫用品原材料的经营者,不及时将已生产的产品投放市场,经市场监管部门告诫仍继续囤积的;</P>
(二)批发环节经营者,不及时将防疫用品、民生商品流转至消费终端,经市场监管部门告诫仍继续囤积的;</P>
(三)零售环节经营者除为保持经营连续性保留必要库存外,不及时将相关商品对外销售,经市场监管部门告诫仍继续囤积的。</P>
生产环节、批发环节经营者能够证明其出现本条第(一)项、第(二)项情形,属于按照政府或者政府有关部门要求,为防疫需要进行物资储备或者计划调拨的,不构成哄抬价格违法行为。</P>
对于零售领域经营者,市场监管部门已经通过公告、发放提醒告诫书等形式,统一向经营者告诫不得非法囤积的,视为已依法履行告诫程序,可以不再进行告诫,直接认定具有囤积行为的经营者构成哄抬价格违法行为。</P>
解读</P>
本条是对《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六条第(二)项所规定哄抬价格违法行为情形的细化。</P>
疫情期间,考虑到防疫用品、民生商品需求激增,价格已经出现较大幅度波动,经营者再超过正常存储数量和存储周期,对其大量囤积,必将加剧供求矛盾、推高价格,进而形成恶性循环。因此,在疫情期间,必须对此类非法囤积行为进行严厉打击。同时,认定非法囤积,涉及到经营者的经营规模、上下游联系紧密度等多种因素;为最大限度保护经营者经营自主权,本着教育与处罚相结合原则,《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六条第(二)项设置了专门的“告诫”程序,只有经告诫仍继续囤积的,才依法对其进行处罚。</P>
商品的生产、批发、零售三个环节是紧密联系的,生产环节的原辅材料价格、防疫用品批发价格及其终端零售价格之间存在着价格传导机制。本条分别列示了生产环节、批发环节和零售环节认定非法囤积行为的具体情形。</P>
生产环节</P>
防疫期间,对于防疫用品生产者,应当关注其是否及时将已生产的防疫用品投放市场,保证市场供应量。当然,为确保产品质量,按生产标准将产品进行必要的放置,并不构成囤积行为。对于防疫用品原材料生产者,一般情况下需要考虑其对原材料的存储,是否超过了正常的存储周期或者存储数量,如果经营者有充分理由证明原材料生产、销售存在必要的存储周期或者存储数量,那么对未超过必要存储周期或者存储数量的囤积行为,不宜认定违法。</P>
特别提示,《指导意见》只对防疫用品生产环节非法囤积行为的认定进行了规定,并不涉及基本民生商品,主要考虑是民生商品主要是农产品,一般情况下,对农业生产者尤其是农民存储农产品的行为,不宜认定为哄抬价格违法行为。</P>
批发环节</P>
在批发环节,要关注经营者是否及时将防疫用品、民生商品流转至消费终端,避免在中间环节造成商品囤积。</P>
疫情防控期间,企业按照政府或者有关政府部门要求,进行物资储备或者计划调拨。这种情况并非生产、批发企业故意囤积,不构成哄抬价格违法行为。</P>
零售环节</P>
本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零售环节经营者可以为保持经营连续性保留必要库存。疫情防控期间,部分零售领域经营者为维持经营连续性,限定当天销售数量或个人的购买数量,属于正常情况。但执法实践中应当注意,“保留必要库存”有其合理限度,如果将大部分防疫物资或者民生商品进行留存,则不属于“保留必要库存”。</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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