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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关于《电子商务信息公示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2)
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加强对辖区内电子商务信息公示的监督、引导,结合工作实际和电子商务发展情况,建立完善相关工作机制。</P>
<P style="TEXT-ALIGN: center; TEXT-INDENT: 2em">第二章 电子商务经营者信息公示的内容及要求</STRONG></P>
第十四条 【电子商务经营者的法定公示内容】电子商务经营者在从事经营活动期间内,应当在其首页显著位置,持续公示以下信息或信息的链接标识:</P>
(一)营业执照信息;</P>
(二)与其经营业务有关的行政许可信息;</P>
(三)属于依照电子商务法第十条规定不需要办理市场主体登记的情形。</P>
前款规定的信息发生变更的,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在信息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更新公示信息。</P>
第十五条 【服务协议和交易规则公示要求】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在从事经营活动期间内应当在其首页显著位置持续公示平台服务协议和交易规则信息或者其链接标识,并保证经营者和消费者能够便利、完整地阅览和下载。</P>
第十六条 【修改平台服务协议和交易规则】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修改平台服务协议和交易规则的草案,应当在其首页显著位置公开征求意见,并采取合理措施确保有关各方能够及时充分表达意见。</P>
修改后的内容应当至少在实施前七日予以公示。</P>
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规则的修改,参照本条适用。</P>
第十七条 【服务协议、交易规则的修改后的说明义务】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修改平台服务协议和交易规则的,应当保存和公示修改前的版本,并以“旧版本”字样加上修改时间标明,以备核查。</P>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对服务协议、交易规则的修改,应当在公示期间作出简要说明,并提示修改的内容。</P>
第十八条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对平台内经营者的处罚】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依据平台服务协议和交易规则对平台内经营者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实施警示、暂停或者终止服务等措施的,处理决定应当在实施后四十八小时内公示。公示的信息主要包括处理决定书、信息摘要以及处理期限。</P>
前款的处理期限届满后,终止公示。</P>
第十九条 【公示信息查询、更正、删除、注销程序】电子商务经营者在从事经营活动期间内应当在专门区域或个人信息基本页面持续公示用户信息查询、更正、删除、注销的方式、程序。</P>
用户删除、注销账号后电子商务经营者对相关信息的处理应当遵守相关法律规定。</P>
第二十条 【公示自营业务和他营业务】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在从事经营活动期间内应当以显著方式区分并持续公示自营业务和平台内经营者开展的业务。</P>
电子商务经营者在每个商品或服务项目名称区域应当明示自营或者他营。</P>
第二十一条 【公示存在知识产权侵权的通知】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在收到知识产权权利人认为其知识产权受到侵害的通知后,经核查符合相关规定的,四十八小时内在专门区域公示该通知。</P>
公示的内容应当包括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或相关通知的基本情况说明。</P>
第二十二条 【公示不存在知识产权侵权的声明】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在收到平台内经营者提交不存在侵权行为的声明后,应当在四十八小时内在专门区域公示该声明。</P>
公示的内容应当包括不存在侵权行为的初步证据或相关声明的基本情况说明。</P>
第二十三条 【公示知识产权侵权的处理结果】平台内经营者不存在侵权行为的声明到达知识产权权利人后,在法定期限内未收到权利人已经投诉或者起诉通知的,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及时终止所采取的措施,并在四十八小时内在专门区域公示处理结果。</P>
行政机关关于知识产权侵权的处罚决定以及法院关于知识产权侵权的生效判决涉及有关平台内经营者的,其基本情况的公示,依照有关规定。</P>
第二十四条 【知识产权侵权的文件名称要求】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在专门区域公示知识产权侵权的相关内容的,文件名称或链接名称应当包含知识产权权利人和侵权人的法定名称。</P>
除前款规定的内容外,根据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的公示行为应在文件名称或链接名称中加入“知识产权疑似侵权通知”字样、根据本办法第二十六条的公示行为应在文件名称或链接名称中加入“未侵权声明”字样、根据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的公示行为应在文件名称或链接名称中加入“处理结果”字样。</P>
前款规定的文件应当保证平台内经营者和消费者能够便利、完整地阅览和下载。</P>
第二十五条 【争议解决规则】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建立争议在线解决制度的,在从事经营活动期间内应当在专门区域持续公示争议解决规则。</P>
修改、废止争议解决规则参照本办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之规定。</P>
第二十六条 【信用评价规则】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信用评价制度,在从事经营活动期间内应当在专门区域持续公示信用评价规则。</P>
修改、废止信用评价规则参照本办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之规定。</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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