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航专业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修订征求意见稿)
为进一步落实民航局负责民航专业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督管理的职责分工,加强民航专业工程建设质量的监督管理,规范统一监督行为,中国民用航空局起草了《民航专业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修订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
1.登录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网址:http://www.chinalaw.gov.cn),进入首页 “立法意见征集”栏目下的“进入征集系统”提出意见。
2.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北京市东城区东四西大街155号中国民用航空局政策法规司(邮编:100710)
3.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TGB@caac.gov.cn
请在信封、电子邮件主题上注明“民航专业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征求意见”。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0年3月21日。
<P style="TEXT-ALIGN: right; TEXT-INDENT: 2em">交通运输部
<P style="TEXT-ALIGN: right; TEXT-INDENT: 2em">2020年2月20日
<P style="TEXT-ALIGN: right; TEXT-INDENT: 2em">
<P style="TEXT-ALIGN: right; TEXT-INDENT: 2em" align=left>《民航专业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修订征求意见稿)》
<P style="TEXT-ALIGN: right; TEXT-INDENT: 2em" align=left>
<P style="TEXT-ALIGN: center; TEXT-INDENT: 2em">第一章 总则</STRONG>
<P>第一条 【立法目的和依据】为加强民航专业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保障民航专业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加快“四个工程”“四型机场”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和《民用机场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民航专业工程建设实际,制定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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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第二条 【适用范围】从事民航专业工程建设的新建、改建、扩建等活动及实施对民航专业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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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第三条 【工程范围和界面】民航专业工程范围按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公布的内容执行。
非民航专业工程的建设活动不得影响民航专业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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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第四条 【分类监管】民航专业工程建设项目监管实行分类管理和精准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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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第五条 【方针机制】民航专业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工作应当坚持依法监管、分级负责、质量第一、安全至上的方针,实行法人负责、监理控制、企业保证、政府监管的质量安全管理体系,推行现代工程管理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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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第六条 【监管职责】中国民用航空局(以下简称民航局)负责全国民航专业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中国民用航空地区管理局(以下简称地区管理局)负责辖区内民航专业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民航局和地区管理局统称为民航主管部门。
民航专业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质量监督机构)受民航主管部门委托具体实施民航专业工程质量和施工现场的安全监督检查,并接受民航主管部门的管理与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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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第七条 【主体责任】民航专业工程参建单位和从业人员实施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应当严格执行法律、法规、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等,并对设计使用年限内的工程质量和建设期间内的安全生产承担相应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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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第八条 【事故报告救援】民航专业工程发生事故时,各有关单位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并按规定报告,组织力量抢救,妥善保护好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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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第九条 【标准化、信息化、精细化】民航专业工程应当建立科学系统的工程质量安全管理标准化体系,逐步实现施工项目的质量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
民航主管部门应当在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领域的发展中,推行智能化监控、“互联网+”、区块链、人工智能、云计算、大数据等信息化技术。
参建单位应当加强工程质量安全日常精细化管理,积极创建实体质量、功能质量、外观质量俱佳的精品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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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第十条 【技术推广】民航专业工程建设领域鼓励和支持质量安全管理新理念、新技术、新方法的推广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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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 style="TEXT-ALIGN: center; TEXT-INDENT: 2em">第二章 质量责任</STRO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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