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航专业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修订征求意见稿)(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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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第一百一十九条 【施工单位】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由民航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该建设工程停止施工,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
(二)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取得相应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资格证书的;
(三)作业人员未经安全教育培训或者考核不合格即从事相关工作的;
(四)未在施工现场的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五)未向作业人员提供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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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第一百二十条 【施工单位】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规定,由民航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该建设工程停止施工,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施工前未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作出详细说明的;
(二)未按规定在施工现场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的;
(三)施工现场临时搭建的建筑物不符合安全使用要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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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第一百二十一条 【施工单位】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由民航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至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施工单位擅自调整项目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的;
(二)项目负责人未在岗履职的;
(三)试验检测设备、试验检测人员以及施工试验室不能满足要求的;
(四)施工过程质量保证资料和安全生产信息记录不符合要求的;
(五)对施工中出现的质量问题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工程,未进行返工处理或者拖延返工处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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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第一百二十二条 【施工图审查单位】施工图审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由民航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以1万元以上至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转让施工图审查业务的;
(二)未按规定的内容进行审查的;
(三)已出具审查合格书的施工图,仍有违反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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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第一百二十三条 【试验检测单位】试验检测单位伪造检测数据,出具虚假检测报告或者鉴定结论的,由民航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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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第一百二十四条 【试验检测单位】试验检测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由民航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至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转让试验检测业务的;
(二)数据出现异常时,未及时向合同委托方报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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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第一百二十五条 【参建单位】参建单位及相关责任人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民航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对参建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参建单位未全面履行安全生产责任;
(二)未按规定开展施工安全风险分析,或者风险分析与实际情况严重不符的;
(三)未按批准的专项施工方案进行施工的;
(四)未及时对监督人员出具的检查意见予以整改回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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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第一百二十六条 【共同责任】参建单位违反本规定拒绝、阻碍民航主管部门和质量监督机构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依照《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五条规定,由民航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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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第一百二十七条 【监督人员】民航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质量监督机构的工作人员在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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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 style="TEXT-ALIGN: center; TEXT-INDENT: 2em">第六章 附则</STRONG>
<P>第一百二十八条 【名词解释】本规定中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监督检查,是指民航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质量监督机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对民航专业工程的参建单位和从业人员履行质量管理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情况,以及涉及工程主体结构安全、主要使用功能等情况实施抽查,并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理的行政执法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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