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法治动态>>全文
民航专业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修订征求意见稿)(14)
<P style="TEXT-ALIGN: left; TEXT-INDENT: 2em; MARGIN: 0pt">第六章 附则(3条)</SPAN></TD></TR></TBODY></TABLE>
<P style="TEXT-INDENT: 2em"><SPAN style="TEXT-INDENT: 0em">(三)修订特点</SPAN>

修订特点可归纳为“两清四增”,具体如下:
一是清晰企业主体责任和民航主管部门监管责任。规定参建单位和人员对设计使用年限内的工程质量和建设期间内的安全生产承担相应责任。规定主管部门按层级负责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监督机构受委托实施监督检查。
二是厘清参建单位质量和安全管理的责任和定位。各参建单位责任明确,定位清晰;责任可落实、可追究。建设单位负首要责任,施工单位负主体责任,监理单位负监理责任,勘设单位等单位负相应责任。突出过程控制、竣工验收、安全生产条件、风险管理、隐患排查等环节的责任分工和衔接。
三是增加民航专业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内容。规定民航专业工程安全生产条件16条。完善安全风险管控与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明确民航主管部门和监督机构开展安全监管的程序、措施及处理等内容。
四是增强对违法违规参建单位及人员的处置力度。民航主管部门可委托监督机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调查取证并认定违法事实清楚、确凿的,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增加约谈、通报批评行政管理手段。
五是增效现有民航专业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管能力。推行智能化监控、“互联网+”等信息化手段。提出监督机构履行职能所需经费的来源保障,监督执法证件和装备等基本条件。运用分类、信息化监管等手段,实现精准、高效监管。
六是增添民航专业工程质量安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结合工程建设实际,规范自由裁量权,细化上位法的罚款比例或数额,缓解对未履行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违反监督管理规定的情况执法难、处罚难等问题。</SPAN></DIV></SPAN></SPAN>

总共14页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上一页  

法律图书馆>>法治动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