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航专业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修订征求意见稿)(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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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第二十七条 【地基基础验收】地基与基础的分部工程验收,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参加查验签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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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 style="TEXT-ALIGN: center; TEXT-INDENT: 2em">第三节 监理单位</STRONG>
<P>第二十八条 【基本责任】监理单位对民航专业工程建设项目质量负监理责任。
从事民航专业工程监理的单位应当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监理业务,不得转让工程监理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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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第二十九条 【监理机构】监理单位应当按合同约定派驻项目监理机构,选派满足资格和条件的总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配备相应的试验检测、办公设备及交通、通讯工具等。
监理单位应当保证监理人员在岗履职。总监理工程师不得擅自变更;确需调整的,应当征得建设单位同意并且不得低于合同约定的资格和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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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第三十条 【监理规划和监理实施细则】监理单位应当按有关规定编制符合项目实际的监理规划和监理实施细则,并严格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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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第三十一条 【监理审核】监理单位应当对施工单位的质量保证体系、主要人员资格、主要机械设备、供货单位资质、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施工方案、工地试验室等内容进行审核,并对审核结果负责。审核情况应当报建设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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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第三十二条 【监理单位质量控制】监理单位应当按规定对工程进行质量控制,严格执行工程质量标准。按规定程序和要求进行工程量测、质量检查和验收;对发现的质量问题及时督促整改;定期进行工程质量情况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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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第三十三条 【不合格材料清退】对进场检验不合格的工程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监理单位应当责令予以清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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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第三十四条 【巡视旁站】监理单位应当按规定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巡视;根据合同约定和工程特点确定旁站对象,旁站对象应覆盖工程关键部位和关键工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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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第三十五条 【验收评估】竣工验收前,监理单位应当组织预验收,并根据有关标准和规范要求对工程质量进行评定,编制监理工作总结和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并提交建设单位。
督促责任单位对竣工验收发现的质量问题进行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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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 style="TEXT-ALIGN: center; TEXT-INDENT: 2em">第四节 施工单位</STRONG>
<P>第三十六条 【基本责任】施工单位对民航专业工程建设项目质量负主体责任。
从事民航专业工程施工的单位应当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禁止施工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施工单位不得转包或者违法分包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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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第三十七条 【联合体责任】民航专业工程施工以联合体形式承包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对承包工程质量承担连带责任,履行各方质量管理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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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第三十八条 【施工单位质量机构】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项目质量管理体系,设置项目质量管理机构,落实项目施工质量责任制,制定项目施工质量管理制度,配备与项目相匹配的工程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加强施工质量管理。
施工单位应当保证工程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在岗履职。项目负责人不得擅自变更;确需调整的,应当征得建设单位同意并且不得低于合同约定的资格和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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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第三十九条 【按图施工】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施工技术标准、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和合同约定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不得偷工减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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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第四十条 【施工单位试验检测】施工单位应当按有关规定对工程材料、构配件、设备和工程实体质量等进行检验,出具的试验、检测结果必须真实、客观和准确。
施工单位设立的工地试验室应当符合有关规定标准,在许可的范围内开展试验、检测,按规定做好试验、检测资料的签认和保存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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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第四十一条 【技术交底】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技术交底制度。
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的工程应当进行专项技术交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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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第四十二条 【过程质量控制】施工单位应当强化工序管理、质量自控、质量自检。验收不合格的工程,施工单位应当负责返工处理,未经质量验收合格不得进入下道工序。质量保证资料应当完整、可追溯,工程关键部位和关键工序施工还应当保留影像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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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第四十三条 【竣工验收】竣工验收申请前,施工单位应当完成设计和合同约定内容、施工质量自评、施工资料整理等工作,向建设单位提交质量合格文件和工程保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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