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航专业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修订征求意见稿)(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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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 style="TEXT-ALIGN: center; TEXT-INDENT: 2em">第五节 其他单位</STRONG>
<P>第四十四条 【施工图审查单位基本责任】施工图审查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工程技术标准等进行施工图审查,并对其审查结论负责。
从事民航专业工程施工图审查的单位应当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担施工图审查业务,不得转让施工图审查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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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第四十五条 【材料设备供应商基本责任】从事民航专业工程材料和设备供应的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对其产品或者服务质量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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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第四十六条 【试验检测单位基本责任】从事民航专业工程试验检测的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工程技术标准、设计文件等开展试验检测活动,并对试验检测结果的真实性、客观性、准确性负责。当数据出现异常时,试验检测单位应当及时向委托方报告。
试验检测单位应当在许可范围内承担试验检测业务,不得转让试验检测业务,不得与被检测或者监测工程施工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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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 style="TEXT-ALIGN: center; TEXT-INDENT: 2em">第三章 安全生产责任</STRONG>
<P style="TEXT-ALIGN: center; TEXT-INDENT: 2em">第一节 安全生产条件</STRONG>
<P>第四十七条 【安全生产条件管理原则】参建单位从事民航专业工程建设活动,应当具备法律、法规、规章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降低安全生产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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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第四十八条 【合同要求】施工合同应当明确项目安全管理目标、安全生产职责、安全生产条件、安全生产信用情况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等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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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第四十九条 【交叉施工安全协议】两个及以上参建单位在施工现场同一区域内进行作业,可能危及对方生产安全的,应当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并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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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第五十条 【参建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及其考核】参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范围和考核标准等。参建单位应当建立相应机制,加强对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的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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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第五十一条 【三类人员配备管理】施工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按规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施工单位的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取得相应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资格证书。
危险性较大的工程施工期间应当增加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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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第五十二条 【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参建单位应当依法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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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第五十三条 【特种作业人员从业资格】特种作业人员进入民航专业工程施工现场作业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具备相应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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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第五十四条 【施工机械和安全防护用品的查验和使用】施工中使用的施工机械、设施、机具和安全防护用品等应当具有生产(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或者法定检验检测合格证明,并设立专人查验、定期检查和更新,建立相应的资料档案。无查验合格记录的不得投入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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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第五十五条 【特种设备使用管理】特种设备使用应当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依法取得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书,并将登记标志置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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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第五十六条 【不得使用淘汰工艺、设备和材料】参建单位不得使用国家或行业已淘汰的危及施工安全的工艺、设备和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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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第五十七条 【劳动防护用品】参建单位应当向作业人员提供符合有关规定的劳动防护用品,教育、监督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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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第五十八条 【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投入】参建单位应当保证满足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
建设单位在组织编制工程概算时,应当结合工程实际,合理确定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措施费,并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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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第五十九条 【“三区”安全】民航专业工程施工现场的办公、生活区在设置时应当与作业区分开,并保持安全距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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