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法治动态>>全文
民航专业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修订征求意见稿)(5)
施工现场的工作和生活用房(包括临时建筑及装配式活动房屋)应当符合安全使用要求。
</DIV>

<P>第六十条 【危险告知和安全警示】参建单位应当向从业人员书面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的危险因素、操作规程、防范方法、事故应急措施。
施工作业点应当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按规定设置安全防护设施。
</DIV>

<P>第六十一条 【安全风险管理】民航专业工程应当实施安全生产风险管理,按阶段开展设计、施工安全风险分析,采取有效管控措施,实施安全风险公告警示。
</DIV>

<P>第六十二条 【应急管理】建设、施工等单位应当针对工程项目特点、事故风险分析情况和应急资源等制定项目应急预案,定期开展培训、演练,做好应急管理工作。
</DIV>
<P style="TEXT-ALIGN: center; TEXT-INDENT: 2em">第二节 建设单位</STRONG>

<P>第六十三条 【基本责任】建设单位对民航专业工程建设项目安全生产负全面管理责任。
建设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组织审核安全生产条件,组织开展项目安全风险管理,编制应急预案,组织应急演练和有关培训,定期组织安全生产检查。
</DIV>

<P>第六十四条 【申请施工现场安全监督】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当向质量监督机构申请施工现场安全监督。
</DIV>

<P>第六十五条 【资金保证】建设单位应当按规定要求及时足额支付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措施费和不停航施工增加费,严禁挪用。
建设单位应当定期组织审核施工单位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措施费和不停航施工增加费的使用是否符合规定。
</DIV>

<P>第六十六条 【人员教育】建设单位应当对本单位和有关参建单位项目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并对有关参建单位现场作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工作进行检查。
</DIV>

<P>第六十七条 【安全风险管理】建设单位应当按有关规定组织开展设计、施工安全风险管理,必要时应当组织专家进行专项论证。
</DIV>

<P>第六十八条 【安全生产检查】建设单位应当组织项目安全生产管理检查,检查参建单位和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责任落实情况,并确保发现的问题整改到位。
建设单位应当根据安全生产检查结果,定期组织项目安全形势分析,强化监控监测、预报预警。
</DIV>

<P>第六十九条 【四新管理】建设单位应当对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组织安全生产条件论证,掌握其安全技术特性,采取有效安全防护措施,并组织专项安全教育培训。
</DIV>
<P style="TEXT-ALIGN: center; TEXT-INDENT: 2em">第三节 勘察、设计单位</STRONG>

<P>第七十条 【基本责任】勘察、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合同文件开展工作,并承担建设项目安全生产相应责任。
</DIV>

<P>第七十一条 【安全保障】勘察、设计单位在施工现场进行作业和服务时,应当采取安全保障措施。
</DIV>

<P>第七十二条 【安全建议】勘察单位应当对可能引发工程施工安全问题的不良地质提出防治建议。
设计单位应当对危险性较大的工程和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的工程以及特殊结构工程提出保障安全生产的措施建议。
</DIV>

<P>第七十三条 【风险管理】设计单位应当根据安全风险分析情况对设计方案进行修改完善。
对高度风险工程还应当增加专项设计,并组织专家进行论证。
</DIV>
<P style="TEXT-ALIGN: center; TEXT-INDENT: 2em">第四节 监理单位</STRONG>

<P>第七十四条 【基本责任】监理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合同文件开展工作,并承担建设项目安全生产监理责任。
</DIV>

<P>第七十五条 【监理审核】监理单位应当对项目安全生产条件和施工单位的安全保证体系、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施工方案、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等内容进行审核,并对审核结果负责。审核情况应当报建设单位。
</DIV>

<P>第七十六条 【风险管理】监理单位应当审核施工单位的安全风险管控方案和措施,并提出审核建议。
</DIV>

<P>第七十七条 【巡视旁站】监理单位应当按规定进行安全生产巡视,对危险性较大的工程以及其他规定要求的工程进行旁站。


总共14页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上一页  下一页  

法律图书馆>>法治动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