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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航专业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修订征求意见稿)(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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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第七十八条 【隐患报告】发现工程安全生产隐患时,监理单位应当责成施工单位进行整改;隐患严重的,责令暂时停工或局部停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
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停工的,监理单位应当书面报告建设单位、质量监督机构和民航主管部门,并有权拒绝计量支付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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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施工单位

<P>第七十九条 【基本责任】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合同文件组织施工,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主体责任。
施工单位应当设置现场安全管理机构,制定项目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保障项目施工安全生产条件,落实项目安全生产责任制,配足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组织制定本合同段应急预案并定期演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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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第八十条 【风险管理】施工单位应当定期进行安全风险分析,完善施工组织设计和专项施工方案,落实安全风险管控措施,加强风险教育和技能培训,按工程需要设置明显警示标志,强化重大风险源监测和预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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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第八十一条 【教育培训】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等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施工单位应当如实记录并建档备查。教育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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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第八十二条 【安全交底】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技术分级交底制度,明确安全技术分级交底的原则、内容、方法及确认手续。
施工单位负责项目管理的技术人员应当结合施工安全的技术要求,向施工作业班组、作业人员做出详细说明,在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监督下共同签字确认。
不停航施工作业前,施工单位应当每天对现场作业人员进行安全交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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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第八十三条 【危大工程方案】施工单位对危险性较大的工程,应当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按规定进行安全验算;对超出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工程,还应当组织专家对专项施工方案进行论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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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第八十四条 【安全防护】施工单位应当保障安全警示标志设置充分、明显,安全防护设施符合规定要求。暂时停止施工的,施工单位应当做好现场安全防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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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第八十五条 【隐患排查治理】施工单位应当按规定开展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建立职工参与的工作机制,对高度风险工程重点排查,对隐患排查、登记、治理等全过程闭合管理予以记录,并向从业人员公开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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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第八十六条 【安全检查】施工单位应当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对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违章操作和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现场处理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问题,不能现场处理的安全问题应当按规定上报,检查及处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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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第八十七条 【安全费用】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合同约定,确保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措施费和不停航施工增加费等安全费用足额及时投入,专款专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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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 style="TEXT-ALIGN: center; TEXT-INDENT: 2em">第四章 监督管理</STRONG>

<P>第八十八条 【质量和安全承诺】民航专业工程实行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责任承诺制度。
建设、勘察、设计、监理、施工等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应当签署授权委托书,明确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按有关规定签署民航专业工程质量终身责任制承诺书和安全生产责任承诺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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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第八十九条 【监督机构基本条件】质量监督机构应当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一)从事监督检查的专业技术人员数量不少于质量监督机构职工总数的70%,专业结构应配置合理,持有执法证件和特别区域通行证,满足监督检查工作需要;根据工程情况,可以聘请中级职称以上的技术专家协助实施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监督检查;
(二)具备开展监督检查的工作条件,按照实际工作需要配备监督检查所必要的检测设备、执法装备等;
(三)建立健全监督检查制度和工作机制,落实监督检查工作责任,加强业务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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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第九十条 【监督经费】监督检查工作经费应当由民航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纳入财政预算予以全额保障,并落实监督抽检、监督检查信息化和聘请技术专家等专项经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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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第九十一条 【分类监督】根据民航专业工程规模、性质、风险和参建单位信誉等因素,民航专业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实行分类监督检查,分为现场监督检查和非现场监督检查。监督检查主要采取随机抽查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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