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航专业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修订征求意见稿)(8)
<P>第一百零四条 【建设单位】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单位或者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的,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七十三条规定,由民航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一)尚未实质性开展工程建设活动的,处50万元以上6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六点五以下的罚款;
(二)已实质性开展工程建设活动的,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65万元以上8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六点五以上百分之八点五以下的罚款;
(三)已实质性开展工程建设活动的,且造成严重后果的,处85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八点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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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第一百零五条 【参建单位】从事民航专业工程勘察、设计、监理、施工活动的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条规定,由民航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建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降低其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建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吊销其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一)尚未实质性开展工程建设活动的,对勘察、设计单位或者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或者监理酬金1倍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2%的罚款;
(二)已实质性开展工程建设活动的,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勘察、设计单位或者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或者监理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
(三)已实质性开展工程建设活动的,且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勘察、设计单位或者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或者监理酬金2倍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4%的罚款;
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建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取缔,依照前款规定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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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第一百零六条 【建设单位】建设单位任意压缩合理工期的,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由民航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未对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处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处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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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第一百零七条 【建设单位】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由民航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未对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处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处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
(二)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的;
(三)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
(四)未按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
(五)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工程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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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第一百零八条 【建设单位】建设单位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的;或者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或者对不合格的建设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验收的,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由民航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造成民用航空器事故征候或事故的,处工程合同价款2%的罚款;
(二)造成民用航空器事故征候或事故的,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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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第一百零九条 【建设单位】建设单位未提供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措施费和不停航施工增加费的,依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由民航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该建设工程停止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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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第一百一十条 【建设单位】建设单位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由民航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在民航专业工程中,未落实项目法人负责制、未建立健全项目质量安全管理体系、未完善质量安全生产制度、未设置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部门或者配备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未严格执行质量安全责任制的;
(二)未按规定定期组织审核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和不停航施工增加费使用情况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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