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航专业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修订征求意见稿)(9)
(三)未按规定组织本单位和其他参建单位项目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教育的;
(四)未按规定组织民航专业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检查的;
(五)未按规定组织图纸会审或及时履行重大变更设计手续的;
(六)未按规定对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实施管理的;
(七)未按规定制定应急预案的;
(八)未按规定申请施工安全监督手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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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第一百一十一条 【勘察设计】勘察、设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由民航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未对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造成严重后果的,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造成严重后果的,处1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勘察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的;
(二)设计单位未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工程设计的;
(三)设计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的;
(四)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的建设工程和特殊结构的建设工程,设计单位未在设计中提出保障安全生产的措施建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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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第一百一十二条 【勘察单位】勘察、设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民航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勘察单位未对可能引发工程施工安全问题的不良地质提出防治建议的;
(二)设计单位未对危险性较大工程提出保障工程安全生产措施建议的;
(三)勘察、设计单位未按规定参加工程查验签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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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第一百一十三条 【监理单位】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规定,由民航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未对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造成严重后果的,处50万元以上8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造成严重后果的,处85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建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降低其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一)与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
(二)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工程材料、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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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第一百一十四条 【监理单位】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由民航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该建设工程停止施工;未对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造成严重后果的,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造成严重后果的,处1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建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降低其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
(一)未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的;
(二)发现安全事故隐患未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或者暂时停止施工的;
(三)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未及时向民航主管部门报告的;
(四)未依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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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第一百一十五条 【监理单位】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民航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合同约定的总监理工程师未进驻现场或擅自变更总监理工程师的;
(二)项目监理人员未在岗履职的;
(三)未按规定进行旁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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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第一百一十六条 【施工单位】施工单位挪用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措施费和不停航施工增加费的,依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由民航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挪用费用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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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第一百一十七条 【施工单位】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民航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该建设工程停止施工,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建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在进入施工现场前未经查验或者查验不合格即投入使用的;
(二)在施工组织设计中未编制安全技术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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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第一百一十八条 【施工单位】施工单位未按本规定对工程材料、构配件、设备及工程实体质量进行自检的,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规定,由民航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该建设工程停止施工,建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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