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司改办负责人就劳动争议多元化解试点工作答记者问(2)
总的来看,《意见》的出台和落实,可以使当事人在解决纠纷时,有更大的选择、更实的保障、更多的公正。
问:《意见》的印发,对于试点地区各级法院提出了哪些要求?
答:既然是“多元共治”,法院就不能作壁上观,亦当依法履职、充分尽责。概括起来,试点法院要着重做好以下三个方面的工作:
一是加强工作协同。试点法院要会同工会积极争取党委政府支持,建立完善党委领导、政府主导、各部门和组织共同参与的劳动争议预防化解机制。要完善经费保障体系,争取财政支持,细化“以案定补”等各项机制。要推动完善法规规章,做好理论研究和宣传引导,完善调解协议自动履行机制,提高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的社会认可度。
二是提供司法保障。试点法院要不断推进劳动争议审判专业化建设,依法公正高效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要落实特邀调解制度,完善名册管理,加强委派、委托调解力度,支持调解力量发展。要加强对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和调解员的业务指导和培训,不断提高其调解能力。要依法办理司法确认、先予执行、支付令案件,依法惩治滥用诉权、虚假诉讼现象。
三是强化综合配套。试点法院要积极支持工会建设劳动争议在线调解平台,推动与人民法院调解平台的对接,实现调解员菜单式选择和在线调解、在线司法确认。要完善诉调对接工作机制,在特邀调解名册管理、调审平台建设和程序对接、重大风险预防化解等方面加强与工会的沟通衔接。要统筹推进劳动争议多元化解机制试点与“两个一站式”建设、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等,不断完善工作机制,提高劳动争议案件的审判质量和效率。
问:最高人民法院和全国总工会推进这项试点工作的整体规划是什么?
答:劳动争议多元化解试点是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的有机组成部分。新时代的改革已经进入了“固本培元、多元共治、重点突破、多点开花”的新阶段。一方面,我们将按照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部署,继续坚持将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定期总结评估试点工作进展情况,视情扩大试点范围、推广有益经验;另一方面,待劳动争议调解力量培育成熟,专业化、信息化建设具备一定基础,各方面配套措施基本完善,我们考虑会同司法行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商联等部门进一步加强联合,推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诉讼的程序衔接、资源整合、信息共享,形成劳动争议多元化解新格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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