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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支出绩效评价管理办法》解读(2)
(五)增强了绩效评价结果的约束力。一是健全评价结果反馈制度和整改责任制。《办法》对绩效自评结果报送财政部门、财政和部门评价结果反馈被评价部门(单位)、被评价部门(单位)报送整改落实情况提出明确要求。二是建立评价结果挂钩机制。《办法》规定,绩效评价结果应与预算安排、政策调整、改进管理实质性挂钩,体现奖优罚劣和激励相容导向。原则上,对评价等级为优、良的,根据情况予以支持;对评价等级为中、差的,要根据情况核减预算。三是完善评价结果公开机制。各级财政部门、预算部门应当按照要求将绩效评价结果分别编入政府决算和本部门决算,报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并依法予以公开,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六)建立了责任追究机制。一是对使用财政资金严重低效无效并造成重大损失的项目责任人,要按照相关规定追责问责。二是各级财政部门、预算部门和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绩效评价管理工作中存在违规行为,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要依法依规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下一步,财政部将全面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决策部署,推动各地区各部门抓好《办法》落实工作,提高绩效评价质量和水平。</DI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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