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检涉疫情防控检察业务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第一检察厅厅长苗生明就第五批涉疫典型案例答记者问(2)
<P> 3.涉疫诈骗犯罪占比是检察机关办理的涉疫情犯罪案件的四成,为何此类犯罪会如此高发、多发?具体说,有哪些类型? </P>
<P> 苗生明:诈骗犯罪平时就是一类常见、多发犯罪。我们总结了疫情期间的10类多发诈骗案件类型: </P>
<P> 一是虚假出售防疫物资诈骗。不法分子通过微信、QQ、电话、手机短信等途径,冒用厂家名义、编造厂家代理身份或者谎称囤有医用口罩等,在收取支付款后,以各种理由推脱、躲避,拒不发货甚至拉黑微信,或者寄送其他低价值物资,从而骗取财物。 </P>
<P> 二是谎称筹集善款诈骗。不法分子冒用民政部门、“红十字会”等慈善机构、志愿者协会等名义,提供虚假单位或官方网站、平台等证明,谎称筹集善款投入防疫工作,或者伪造因疫情失去亲人、遭受重大损失等情形博取同情,骗取特定或不特定对象的财物。 </P>
<P> 三是推广出售药品、保健品诈骗。不法分子假冒政府部门、疾控单位、药物研究机构、公益组织或者“老中医”“养生专家”“权威人士”等,向广大群众特别是老年人推广出售所谓的抗疫情药物、提高免疫力保健品,从而骗取财物。 </P>
<P> 四是利用学生网络课堂诈骗。不法分子以老师、学校教职员工名义,在微信群中发布二维码或者提供银行账号,要求缴纳班费、学费、教材费等,或者在网络课堂中插入链接,引诱学生点击从而套取银行卡、微信、支付宝等密码,骗取财物。 </P>
<P> 五是以单位、企业工作名义诈骗。不法分子冒用单位领导、企业管理者等身份,在内部微信、QQ工作群或者采取一对一、点对点联系的方式,以缴纳员工相关费用等名义,要求汇款至指定账户,从而骗取财物。 </P>
<P> 六是提供虚假就业、兼职信息诈骗。不法分子通过在网络上复制真实的其他用人单位信息链接,或制作虚假用人单位网站,以缴纳保证金、考试费用、体检费、入职手续费等名义骗取财物,或以先行垫付资金和“刷单赚钱”“扫二维码领红包”“租借账号获取租金”等为由,套取微信、支付宝账号密码,转走被害人资金。 </P>
<P> 七是冒充各类客服诈骗。不法分子冒充海关、物流公司、商家、快递等各类客服,以被害人物品因疫情滞留或者需要检查等为由,要求提供资金保证、缴纳相关费用,从而骗取财物。 </P>
<P> 八是针对公司企业合同诈骗。不法分子谎称可以提供生产经营所需原材料或者购买产品货物,假意签订合同并在收取货款、货物后,拒不履行合同,隐匿身份逃避责任,骗取财物。 </P>
<P> 九是针对中小企业贷款诈骗。不法分子以虚假金融机构、网贷平台等名义,或者谎称与相关金融机构有合作关系,以无担保、低利率、手续简便、贷还自由等为诱饵,骗取中小企业主、个体商户个人信息,套取资金,或者要求提供贷款保证金、合同审核和公证费用等,骗取财物。 </P>
<P> 十是以疫情防控检查名义诈骗。不法分子冒充国家工作人员,以抽查、督查等名义,以防控措施不到位进行威胁,要求缴纳逃避处罚费用、购买不必要物品等,从而骗取财物。 </P>
<P> 从中可以看出,疫情之下,人们的注意力普遍被防控吸引,防骗警惕性降低,因此更容易被不法分子利用。比如口罩是很多人的“刚需”,需求量最大、需求面最广,求购者大多都没有甄别真假口罩的经验,首当其冲成为诈骗的对象。物资紧缺也在一定程度上给了犯罪分子可乘之机,他们通过虚假信息制造群众的恐慌和紧张心理,趁机骗取财物。 </P>
<P> 再就是微信、QQ、朋友圈等网络平台为诈骗犯罪提供了土壤。因为网络具有非接触的特点,一方面会降低犯罪分子的负罪感,强化他们的侥幸心理;另一方面网络传播具有快速性、便捷性等特点,犯罪分子实施犯罪的成本更低、“效率”更高,以往群众在大批量采购物资时会现场核对各类资质,但是疫情期间,人们往往通过网络平台核验资质,犯罪分子就可以通过技术操作以假乱真、以次充好。 </P>
<P> 此外,筛选过程中我们还发现,不少犯罪分子诈骗后,往往是为了去赌博或进行高消费,疫情特殊时期,上游违法犯罪行为导致诈骗犯罪高发、多发的情况也需要引起重视。我们希望通过典型案例发布有力震慑违法犯罪,让那些抱有侥幸心理的潜在犯罪分子能及早醒悟、悬崖勒马。 </P>
<P> 4.此次发布典型案例,对于潜在犯罪能起到哪些警示作用? </P>
<P> 苗生明:在举国上下同舟共济、众志成城与新冠肺炎疫情做坚决斗争的时刻,一些犯罪分子不仅不出力,反倒借机实施诈骗犯罪、大发“国难财”谋取非法利益,为广大人民群众所不耻,为法律所不容,我们通过编发这5个典型案例,就是要传达这样的信息: </P>
<P> 一是“手莫伸,伸手必被捉”。刚才讲了,通过微信、QQ等网络实施诈骗犯罪是此次疫情期间犯罪分子使用最多的手段,这也说明了网络既能为社会公众迅速了解信息、进行社会交往提供便利,同时也能被犯罪分子所利用、用来发布诈骗等犯罪信息,实施诈骗犯罪。但是信息网络藏不住犯罪、更不是“法外之地”,利用信息网络从事违法犯罪活动一样也会留下犯罪痕迹,司法机关完全有能力通过技术手段对通过网络进行的违法犯罪实现精准打击。即使在千里之外,纵使机关算尽,也难逃恢恢法网。 </P>
总共3页
[1] 2
[3] 上一页 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