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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无线电发射设备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7)

<P style="TEXT-INDENT: 2em"><SPAN style="FONT-WEIGHT: bold">第三十三条</SPAN> 无线电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生产和进口在国内销售、使用的无线电发射设备的监督检查,建立和完善随机抽查监督管理制度,公布抽查事项目录,随机选派检查人员,随机抽取被检查企业。抽查情况和查处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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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 style="TEXT-INDENT: 2em"><SPAN style="FONT-WEIGHT: bold">第三十四条</SPAN>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证的,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应当撤销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许可。申请人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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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 style="TEXT-INDENT: 2em"><SPAN style="FONT-WEIGHT: bold">第三十五条</SPAN>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应当依法办理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证注销手续:
(一)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证有效期届满,未申请延续或者申请延续未经批准的;
(二)取得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证的被许可人依法终止的;
(三)因不可抗力导致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许可事项无法实施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许可的其他情形。
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定期向社会公布被依法注销的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证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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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 style="TEXT-INDENT: 2em"><SPAN style="FONT-WEIGHT: bold">第三十六条</SPAN> 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根据监督检查和行政处罚记录等情况,建立和维护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不良名单和失信名单。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配合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维护不良名单和失信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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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 style="TEXT-INDENT: 2em"><SPAN style="FONT-WEIGHT: bold">第三十七条</SPAN> 申请人或者被许可人受到无线电管理机构行政处罚的,由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自作出行政处罚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列入不良名单或者失信名单并向社会公示。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作出行政处罚的,应当自作出行政处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处罚信息报送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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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 style="TEXT-INDENT: 2em"><SPAN style="FONT-WEIGHT: bold">第三十八条</SPAN> 不良名单和失信名单列入信息包括申请人或者被许可人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处理日期、列入事由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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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 style="TEXT-INDENT: 2em"><SPAN style="FONT-WEIGHT: bold">第三十九条</SPAN> 被列入不良名单的申请人或者被许可人,应当自列入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整改。一年内未再次受到无线电管理机构处罚的,由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移出不良名单;一年内再次受到无线电管理机构行政处罚或者具有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由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列入失信名单。
列入失信名单后,两年内未再次受到无线电管理机构行政处罚的,由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移出失信名单。
列入或者移出不良名单和失信名单,应当同时将申请人或者被许可人的法定代表人列入或者移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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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 style="TEXT-ALIGN: center; PADDING-BOTTOM: 10px; PADDING-LEFT: 10px; PADDING-RIGHT: 10px; FONT-SIZE: 18px; FONT-WEIGHT: bold; PADDING-TOP: 10px">第六章 法律责任</P>

<P style="TEXT-INDENT: 2em"><SPAN style="FONT-WEIGHT: bold">第四十条</SPAN> 研制在中国境内销售使用的无线电发射使用的无线电频率不符合国家无线电频率划分规定的,由省级无线电管理机构或经其授权的派出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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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 style="TEXT-INDENT: 2em"><SPAN style="FONT-WEIGHT: bold">第四十一条</SPAN> 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的,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许可,给予警告并列入失信名单,申请人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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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 style="TEXT-INDENT: 2em"><SPAN style="FONT-WEIGHT: bold">第四十二条</SPAN> 生产或者进口在国内销售、使用的无线电发射设备未取得型号核准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七十六条规定予以处罚,列入失信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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