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判决执行工作实施计划(征求意见稿)》《知识产权判决执行工作指南(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3)
<P> 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P> 责令申请人提供财产保全担保的数额,不超过请求保全数额的百分之三十;申请保全的财产系争议标的的,担保数额不超过争议标的价值的百分之三十。责令申请人提供行为保全担保的数额,应当相当于被申请人可能因执行行为保全措施所遭受的损失,包括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所涉产品的销售收益、保管费用等合理损失。
<P>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查知识产权纠纷行为保全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
<P> 3.诉前保全申请、担保及其数额。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P>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提供担保的数额应当相当于请求保全的数额;情况特殊的,人民法院可以酌情处理。申请诉前行为保全,提供担保的数额应当相当于被申请人可能因执行行为保全措施所遭受的损失。
<P>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查知识产权纠纷行为保全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
<P> 4.法院接受保全申请后如何采取措施。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立即开始执行。
<P> 人民法院采取保全的方法和措施,依照执行程序相关规定处理。
<P>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查知识产权纠纷行为保全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
<P> (二)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义务,对方当事人如何启动强制执行程序</STRONG>
<P> </STRONG>5.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的强制执行主体。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当事人未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P> 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知识产权法院审理的第一审案件,知识产权法院所在地的高级人民法院可指定辖区内其他中级人民法院执行。
<P>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第六条)
<P> 6.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限。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P> 申请执行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P>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
<P> 7.申请强制执行需要提交的材料、交纳的费用。当事人申请执行,应向人民法院提交下列文件和证件,并填写送达地址确认书:
<P> (1)申请执行书。申请执行书中应当写明申请执行的理由、事项、执行标的,以及申请执行人所了解的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
<P> 外国一方当事人申请执行的,应当提交中文申请执行书。当事人所在国与我国缔结或共同参加的司法协助条约有特别规定的,按照条约规定办理。
<P> (2)生效法律文书副本。
<P> (3)申请执行人的身份证明。公民个人申请的,应当出示居民身份证;法人申请的,应当提交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其他组织申请的,应当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和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
<P> (4)继承人或权利承受人申请执行的,应当提交继承或承受权利的证明文件。
<P> (5)其他应当提交的文件或证件。
<P> 申请执行不预交执行申请费,执行申请费由人民法院在执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之外直接向被执行人收取。
<P> (依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2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0条)
<P> 8.人民法院立案受理的条件。人民法院受理执行案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P> (1)申请执行的法律文书已经生效;
<P> (2)申请执行人是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人或其继承人、权利承受人;
<P> (3)申请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申请;
<P> (4)申请执行的法律文书有给付内容,且执行标的和被执行人明确;
<P> (5)义务人在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内未履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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