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四检察厅厅长郑新俭就第十七批指导性案例答记者问(2)
问:这批指导性案例的发布,对检察机关办理金融犯罪案件能起到什么样的作用?</SPAN>
答:</SPAN>从检察机关办案情况看,金融业务具有较强的专业性,相关的金融犯罪又在复杂的金融活动之外设置了许多的迷惑和伪装,近年来,各地检察机关也反映办理金融犯罪案件遇到不少新情况、新问题。这些问题归纳起来可以分为三类:一是对新金融现象的认识问题,表现为对形形色色的表现各异的金融现象和犯罪的伪装,认识不清,纷纷要求立法和司法解释予以解决。实则没有准确把握运用法律认识复杂社会现象、判断罪与非罪的基本方法,影响对金融活动性质的正确判断;二是对证据的审查判断和组织运用能力问题,引导侦查收集固定证据和运用证据证明犯罪的能力有待进一步提高,在证明标准和证明方法的把握上存在认识分歧;三是准确理解适用法律的理念、方法、能力问题,在把握刑法的原则精神和规定的构成条件上不时出现偏差。此次发布的三个指导性案例紧扣当前检察机关办理金融犯罪案件面临的重点难点和争议点,对同类型案件的办理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我们从全国各地办理的案件中选出的这三个指导性案例,具有很强的典型意义,既解决了争议问题,又规范办案程序;既宣扬办案理念,又反映办案过程;既说明如何正确适用法律,又体现办案的具体工作策略。三个案例对各级检察机关解决金融犯罪案件办理中的突出问题、实现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具有指导作用,对增强社会公众识别防范非法金融活动能力、提高金融机构和金融市场参与者的法治意识具有积极意义。
问:我们注意到这三起案件各有侧重点,能否具体谈一谈它们的意义在哪里?</SPAN>
答:</SPAN>这次发布的三个案例,分别体现了检察机关指控与证明金融犯罪过程中的重点难点问题,指导意义各有侧重,但对各类金融犯罪案件都具有参照适用的价值。
就杨卫国等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检例第64号)而言,主要解决的是如何认识、识别新金融现象,如何准确区分非法金融活动与合法金融创新的问题。2018年6月以来,一批网络借贷平台因资金链断裂相继“爆雷”,给投资者造成严重损失。这些网络借贷平台通常假借网络借贷信息中介之名,实施非法集资活动。向社会公众吸收的资金,或用于自身其他经营活动甚至高风险投资、或由网贷平台统一控制、支配发放给第三方借款人,超出了信息中介范畴。杨卫国等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即是其中的典型。虽然杨卫国等人吸收公众存款的规模并非最大,但是线上线下同时操作。杨卫国对望洲集团通过线下渠道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犯罪事实和性质供认不讳,但辩称望洲集团的线上平台经营的是正常P2P业务,不是吸收公众存款,不需要取得金融许可牌照,在营业执照许可的经营范围内即可开展经营。杨卫国的辩解是利用网络借贷平台实施非法集资案件的典型辩解意见,控辩双方争议焦点往往集中于此类业务属于非法金融活动还是合法金融创新。单位和个人假借开展网络借贷信息中介业务之名,未经依法批准,以高息回报为诱饵,归集不特定公众的资金并控制、支配,属于变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同时,该案例对控制、支配资金相关证据的收集、审查、判断作了系统分析,并明确强调,向不特定社会公众吸收存款是商业银行专属金融业务,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实施;金融创新必须遵守金融管理法律规定,不得触犯刑法规定;网络信息中介机构非法控制、支配资金,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这不仅对于办理涉网络借贷案件具有指导意义,对于其他以各种新金融概念为幌子实施非法集资活动的案件,同样具有指导意义。面对各类新金融概念、新技术概念在金融场景中的应用,必须深入分析、清楚认识,准确把握行为的本质,正确区分合法金融活动和以金融创新为名实施金融违法犯罪活动。社会公众在投资时也要强化风险意识,注意识别防范,避免掉入非法金融活动投资陷阱。
就王鹏等人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案(检例第65号)而言,主要解决的是在隐蔽性很强的证券犯罪中如何以间接证据构建证明体系的问题。证券期货等金融犯罪,大多属于精心准备、组织实施的故意犯罪,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熟悉法律规定和相关行业规则,犯罪隐蔽性强、专业程度高,隐匿、毁灭证据较为常见。特别是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供认犯罪事实、又缺乏其他直接证据的情形下,如何组织间接证据证明犯罪事实,对检察机关的指控、证明能力提出了更高要求。没有直接证据,通过对间接证据的审查判断、组织运用,仍然可以达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王鹏等人利用未公开信息案中,王鹏与其父母三名被告人始终不供认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的事实,检察机关通过引导侦查取证,完整收集、固定其他相关证据,以间接证据构建证明体系:通过对三名被告人被指控犯罪时段和其他时段证券交易数据、未公开信息相关交易信息,证明其交易与未公开信息的关联性、趋同度及与平常交易习惯的差异性;通过身份关系、资金往来等证据,证明双方具备传递信息的动机和条件;通过专业背景、职业经历、接触人员等证据,证明交易行为不符合其个人能力经验;在此基础上,结合证券市场的基本规律、一般人的经验常识以及当事人辩解的不合理性等因素,进行综合判断,形成相互衔接、完整严谨的证据体系,确保证明结论唯一。该案例对于检察机关准确把握刑事诉讼证明标准,依法运用客观证据证明犯罪,充分履行刑事诉讼主导责任,增强审查判断证据和指控证明犯罪能力具有指导意义。相关责任人员均要追究刑事责任,也表明检察机关依法严肃惩治证券期货犯罪的决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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