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四检察厅厅长郑新俭就第十七批指导性案例答记者问(3)
就博元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余蒂妮等人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案(检例第66号)案而言,主要解决的是如何理解适用刑法关于单位犯罪的规定以及加强刑事司法与行政执法之间的有效衔接的问题。对单位实施的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行为,刑法规定了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罚处罚,没有规定对单位的刑罚处罚。博元投资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案中,公安机关分别将单位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移送起诉。检察机关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提起公诉,要求人民法院追究相关人员的刑事责任,对单位作出不起诉决定,并向中国证监会提出检察意见,建议由中国证监会依据证券法的有关规定对单位作行政处罚。该案例对于准确适用刑法关于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妨害清算罪、虚假破产罪、违法运用资金罪等罪名的规定,正确认识和处理单位的法律责任,加强刑事司法与行政执法之间的有效衔接,形成惩治证券期货犯罪的执法司法合力具有指导意义。新修订的《证券法》对发行人、上市公司提出了更高的信息披露要求,规定了更重的违法违规责任,检察机关要认真贯彻落实新修订的《证券法》,进一步加大对信息披露违法相关犯罪的惩治力度。
问:这批指导性案例公布后,检察机关对服务保障打好防范化解重大风险攻坚战还有哪些部署安排?</SPAN>
答:</SPAN>2020年是打好防范化解重大风险攻坚战的收官之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对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范化解金融风险的系列重要指示精神,服务保障打赢防范化解重大风险攻坚战已作出具体部署。主要包括:一是严格依法办理各类金融犯罪案件,进一步加大对非法集资犯罪、证券期货犯罪的惩治力度,加强对办案中新情况、新问题的研究,提高对利用金融新概念、科技新概念实施犯罪的识别能力,切实提高办案质量、效率,维护金融安全。二是充分运用刑事司法政策,会同有关部门持续做好非法集资案件追赃挽损工作,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利益。三是认真学习贯彻新修订的《证券法》,进一步强化证券期货执法司法协作机制建设。四是加强法治宣传教育,以最高人民检察院微信公众号“金融检察微课堂”为平台,通过以案释法加强金融投资风险警示,努力提升全民金融法律意识。五是结合办案加强对金融监管和金融机构管理中的问题和漏洞的研究分析,立足检察职能深化治本对策研究,积极制发检察建议,促进完善金融监管制度机制,共同筑牢防范重大金融风险的防线。防范化解金融风险是一项长期性工作,在服务保障打好攻坚战的同时,检察机关将认真总结经验和不足,不断完善金融犯罪办案制度机制,加强金融检察专业化队伍建设,为防范化解金融风险、促进金融市场健康发展持续提供强有力的司法保障。
问:当前疫情防控处于最吃劲的关键阶段,中央和有关部门出台了一系列金融服务政策,检察机关在保障金融服务、维护金融秩序稳定方面有哪些具体安排?</SPAN>
答:</SPAN>为了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中央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出台了一系列金融服务政策,中央政法委等五部门也印发了《关于政法机关依法保障疫情防控期间复工复产的意见》,这为稳定市场人心、提振市场信心、促进金融发展提供了重要指引和支持。检察机关将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部署要求,准确把握疫情防控、复工复产与司法办案的关系,坚持严厉打击和精准保障、依法办案和防范风险相结合,认真履行检察职责,加强协作配合,为打赢疫情阻击战,推动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有力司法保障,创造良好的金融环境。
第一,依法精准惩治金融犯罪,准确把握金融法律政策界限。检察机关要认真学习贯彻疫情防控期间与企业复工复产、金融服务相关的各项政策,切实融入到司法办案中去。一方面,对于假借复工复产之名实施非法集资、骗取贷款、金融诈骗等严重破坏金融管理秩序、损害人民群众和金融机构利益的犯罪,依法及时从严惩处,全力维护社会稳定和市场秩序。另一方面,充分考虑疫情防控期间金融法律政策的特殊性,严格区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不能机械办案、就案办案。准确把握金融诈骗犯罪中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标准,对于因疫情影响等客观原因无法及时归还贷款的企业,不规避还款义务、也未占有挥霍的,不能作为犯罪处理;对于个人、企业在融资过程中存在的不规范甚至违法问题,协同有关部门或引导相关主体综合运用政策指引、风险防控、行政监管、民事诉讼等手段妥善处理,慎重使用刑事手段。
第二,优化办案方式方法,依法保障企业复工复产需求。对于在维持企业正常经营的融资过程中涉及犯罪的企业,依法慎重使用羁押性强制措施,加快办理案件进度,保障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最大限度减少各方面的经济损失。积极运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对主动认罪悔罪、退赃退赔的企业和企业经营者,依法从宽处理。
第三,加强以案释法,引导企业依法经营。这次发布的三个案例均是非法金融活动的反面典型,企业在融资过程中应当引以为戒,避免触碰法律红线。违法融资可能触犯两类犯罪:一是未经批准向社会公众集资,触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二是以欺骗方法融资,触犯骗取贷款、贷款诈骗、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等罪名。借此,我们提醒复工复产的企业,融资活动必须依法依规进行,切不可为了满足融资需求,向金融机构提供虚假材料或者进行非法金融活动。我们更要敬告企图假借复工复产之名套取资金的不法分子,切不可铤而走险,否则检察机关将严惩不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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