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法治动态>>全文
中国证监会关于就《证券期货市场监督管理措施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2019年12月2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修订后的《证券法》,新《证券法》进一步完善了证券市场监督管理措施制度。为进一步规范监督管理措施的实施程序,我会研究起草了《证券期货市场监督管理措施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P>
1.登陆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 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www.moj.gov.cn、www.chinalaw.gov.cn),进入首页主菜单的“立法意见征集”栏目提出意见。</P>
2. 登录中国证监会网站(网址:http://www.csrc.gov.cn),进入首页右侧点击“公开征求意见”栏提出意见。</P>
3.电子邮件:flbpublic@csrc.gov.cn。</P>
4.通讯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19号富凯大厦中国证监会法律部,邮编100033。</P>
5.传真:010-88061401。</P>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0年4月26日。</P>
<P style="TEXT-ALIGN: right; TEXT-INDENT: 2em">中国证监会</P>
<P style="TEXT-ALIGN: right; TEXT-INDENT: 2em">2020年3月27日</P>
<P style="TEXT-ALIGN: right; TEXT-INDENT: 2em" align=left>证券期货市场监督管理措施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P>
<P style="TEXT-ALIGN: right; TEXT-INDENT: 2em" align=left> </P>
第一条 为了规范证券期货市场监督管理措施的实施,维护证券期货市场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证券法》《证券投资基金法》《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和《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P>
第二条 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以下简称实施机构)实施下列监督管理措施的,适用本办法:</P>
(一)责令改正;</P>
(二)监管谈话;</P>
(三)出具警示函;</P>
(四)责令公开说明;</P>
(五)责令定期报告;</P>
(六)暂不受理与行政许可有关的文件;</P>
(七)限制作为特定对象认购证券;</P>
(八)责令暂停或者终止并购重组活动;</P>
(九)认定为不适当人选;</P>
(十)责令增加内部合规检查次数;</P>
(十一)公开谴责;</P>
(十二)责令处分有关人员;</P>
(十三)责令更换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或者限制其权利;</P>
(十四)停止核准新业务;</P>
(十五)限制证券期货基金经营机构业务活动;</P>
(十六)限制股东权利或者责令转让股权;</P>
(十七)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监督管理措施。</P>
中国证监会规章以外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监督管理措施。</P>
第三条 实施机构实施监督管理措施,应当遵循公正、公开、效率的原则,坚持及时矫正、防范或者控制风险与教育相结合。</P>
实施机构实施监督管理措施,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与行为的性质、情节以及危害程度相当。</P>
第四条 实施机构实施监督管理措施,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履行相应程序。</P>
实施机构作出的监督管理措施决定,应当有充分的证据、依据。</P>
第五条 监督管理措施可以单独或者合并适用。</P>
违法行为依法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的,不得以监督管理措施替代行政处罚。</P>
第六条 实施本办法第二条第六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监督管理措施的,实施机构应当事先告知当事人拟采取措施的类别和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以及要求举行听证等权利。</P>
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实施机构可以组织听证。</P>
第七条 实施责令改正的,实施机构应当向当事人发出书面决定,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或者限期改正并提交书面报告。决定书应当载明责令改正的事项、时限和要求。</P>
第八条 实施监管谈话的,实施机构应当至少提前3个工作日向谈话对象发出书面决定,告知谈话的时间、地点、事由和应当提供的书面材料等内容。</P>
监管谈话时应当由2名以上工作人员参加,制作谈话笔录并由谈话对象签字确认。</P>
第九条 实施出具警示函的,实施机构应当向当事人发出书面决定,告知当事人存在的风险状况或者违法违规事实,要求当事人关注风险,采取风险防范、控制等改进措施,并在规定的时限内提交书面报告等内容。</P>
第十条 实施责令公开说明的,实施机构应当向当事人发出书面决定,告知当事人要求公开说明或者解释的事项、期限、公开的媒体等内容。</P>
第十一条 实施责令定期报告的,实施机构应当向当事人发出书面决定,告知当事人定期报告的事项、要求、频率、时限等内容;必要时,实施机构可以要求当事人提交报告事项的相关证明材料或者作出说明。</P>


总共4页  1 [2] [3] [4] 
下一页  

法律图书馆>>法治动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