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法治动态>>全文
中国证监会关于就《证券期货市场监督管理措施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3)
第二十四条 实施机构实施监督管理措施,应当制作监督管理措施决定书。监督管理措施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P>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P>
(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或者自律规则的事实;</P>
(三)监督管理措施的种类和依据;</P>
(四)监督管理措施的履行方式和期限;</P>
(五)不服监督管理措施,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P>
(六)监督管理措施的实施机构名称和实施日期。</P>
监督管理措施决定书必须盖有监督管理措施实施机构的印章。</P>
第二十五条 监督管理措施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监督管理措施决定确定的期限内,按要求履行。</P>
实施机构对当事人实施监督管理措施,有期限规定的,到期自动解除;无期限规定的,当事人已经符合相关条件的,实施机构可以自行或者根据当事人的申请,解除有关措施。</P>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或者不按规定履行监管措施决定的,实施机构可以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处三万元以下罚款。</P>
第二十六条 采取本办法第二条第六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监督管理措施的,实施机构可以向当事人的主管部门、上级单位、有关纪检监察机关,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部门、单位通报。</P>
第二十七条 实施机构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监督管理措施决定书送达当事人。</P>
在保障被送达人知情权等法定权利的基础上,实施机构可以通过邮寄等便宜方式将监督管理措施的相关法律文书送达当事人。</P>
第二十八条 实施机构应当将监督管理措施决定书公开,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内容除外。除公开谴责、责令公开说明等本身即具有公开要求的监督管理措施外,监督管理措施决定书的对外公开,采取依申请公开方式,具体公开程序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执行。</P>
第二十九条 实施机构应当按规定将实施监督管理措施的情况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P>
第三十条 证券期货交易场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期货基金业协会等单位应当参照本办法,制定自律管理措施的实施规定。</P>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 年 月 日起施行。《关于印发<证券期货市场监督管理措施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证监发〔2008〕158号)同时废止。</P>
《证券期货市场监督管理措施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P>
</P>
2019年12月2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修订后的《证券法》,新《证券法》进一步完善了证券市场监督管理措施制度。为进一步规范监督管理措施的实施程序,充分发挥监督管理措施防范市场风险、维护市场秩序的作用,证监会在《证券期货市场监督管理措施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2008年试行办法)基础上,结合新《证券法》有关规定,起草了《证券期货市场监督管理措施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P>
一、《实施办法》的起草背景</STRONG></P>
“监督管理措施”,简称“监管措施”,是金融监管的一个重要手段,《证券法》《期货交易管理条例》《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以及证监会为数众多的规章中,均规定了有关监管措施。2008年,为了规范证券期货市场监管措施的实施,证监会出台了2008年试行办法,全面梳理当时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对监督管理措施的调整范围、适用原则、种类、实施程序和法律责任等作了规定。2008年试行办法实施以来,在规范监管措施的实施,维护证券期货市场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规则运行已有十余年,期间资本市场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有必要结合新的情况对2008年试行办法进行修改完善。</P>
2019年12月2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修订后的《证券法》。新《证券法》对监管措施制度主要作了以下调整:一是新《证券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款规定,为防范证券市场风险,维护市场秩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可以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等措施,为证监会实施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之外的监管措施提供了明确的制度依据;二是新《证券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百四十二条取消了“停止批准增设、收购营业性分支机构”“撤销其任职资格”等两种监管措施类型;三是新《证券法》第一百二十四条取消了证券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核准,基于资格管理规定的“责令停止职权或者解除职务”监督管理措施相应取消;此外,2019年10月8日,《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经国务院第6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其中第十七条明确规定,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市场主体参加培训。根据这一规定,在目前法律、行政法规没有规定的情况下,“责令参加培训”这一类监督管理措施相应取消。</P>


总共4页  [1] [2] 3 [4] 
上一页  下一页  

法律图书馆>>法治动态